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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科职院党字〔2019〕26号—关于印发《学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枣科职院党字〔2019〕26号

 
 
中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学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党支部,相关处室:
现将《学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学院党委内部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学院党委谈话及函询实施办法》《学院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学院纪检监察监督日常工作制度》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学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2. 学院党委内部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3. 学院党委谈话及函询实施办法
4. 学院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5. 学院纪检监察监督日常工作制度
 
 
 
2019年7月17日
附件1
 
中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系列决策,全面落实学院党委主体责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生根,为服务学院人才培养中心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等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学院党委坚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学院“提质量创特色推改革”行动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将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切实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以抓党风促政风改作风转行风。学院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强化责任担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主体责任及内容
(一)学院党委主体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布局,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与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师生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学院反腐倡廉建设大格局。
学院党委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召开1-2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并与中层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推动工作落实。
学院党委每学期至少听取1次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了解掌握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重要问题。
2.教育管理责任。深入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四好”教育,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廉洁从学,增强拒腐防变意识,保持警钟常鸣。
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丰富和充实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内容,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新部署,努力掌握做好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动权。
加强全院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充分利用党课、干部培训、德廉知识测试、廉政谈话、廉政承诺和编发廉政学习材料等方式,强化廉政宣传教育,切实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宣传力度,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廉政文化氛围。
3.选人用人责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强化廉政审查把关,选任德才兼备的干部。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制度、倒查机制,落实“一报告两评议”。
坚持选拔任用干部听取纪委意见制度,了解有关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4.源头治理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院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加强党务政务公开,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进一步抓好学院党委关于党务公开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进行。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议事规则、强化防控措施,加强对各个环节特别是重点部位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努力形成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
5.正风肃纪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格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加强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效。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卡等行为;严肃查处慵懒散拖、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努力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加强对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资产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聘、招生考试、奖助学金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
完善信访机制,认真处理师生员工的来信来访。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利益。
6.支持保障责任。加强对学院纪委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学院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职,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惩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养和使用力度。
(二)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督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监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等,督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督促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并纠正。
(三)学院职能部门、系部和职教中心领导班子及成员责任
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和职教中心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学院党委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法规,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要加强风险防控,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防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强作风建设,规范使用“三公”经费,重点解决“四风”问题,强化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要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纪检委员依规依纪履行职责;每年要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机制
(一)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机制。坚持和完善学院党委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领导班子集中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班子成员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民主评议。
职能部门和各系部、职教中心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要书面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师生民主评议。
(二)谈话约谈机制。坚持每年组织对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制。
(四)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内部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对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山东省委贯彻实施办法》和《中共枣庄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内部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学院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学院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学院内部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学院成立内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信息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院内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中央、省、市委和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
(六)向学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职能由纪检监察室代为履行,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负责巡察工作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整改督查等职责。
第七条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六)拟制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七)收集、汇总被巡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对象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落实;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院党委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成立内部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以学院纪委监察机构为主体,视情况吸收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组组长、巡察对象、巡察内容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九条内部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内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开展巡察工作;(二)撰写《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三)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并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向被巡察对象反馈。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巡察的对象:
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
第十一条巡察的内容:
学院巡察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为目标,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贯彻落实学院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等问题,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违反六大纪律方面的问题和线索,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阴奉阳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以及隐性、变异“四风”等问题;
(六)严肃查处师生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突出政治生态、意识形态、财务状况、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资产管理、人员招聘、职称评审、科研经费使用、教材教辅选用、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奖助学金发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等重点领域,对私设小金库、办公用房隐形超标、公车私用进行重点整治,着力发现问题,督促抓好整改,维护师生切身利益。
(七)学院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巡察分为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 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常规巡察时间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时间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学院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线索的来电、来函和来访。
(四)调阅资料。查阅、复制会议记录、文件、档案等资料。
(五)召开座谈会。聚焦巡察内容,主持各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六)列席会议。列席党组织会、党政联席会、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会议。
(七)民主测评。根据巡察需要,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八)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察单位的下级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了解情况。
(九)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巡察的程序:
(一)巡察计划。由巡察办拟订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审定。
(二)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当向学院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巡察实施。巡察办应当提前10日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通知书。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
巡察组按照规定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对巡察期间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整理后移交巡察办。
(四)巡察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对巡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五)巡察反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制定巡察整改方案。被巡察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整改,于1个月内将巡察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七)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院党委同意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八)立卷归档。巡察期间形成的材料巡察组应当妥善保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将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程序:
(一)巡察准备。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上级关于巡视巡察工作规定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方案。撰写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提出改进措施。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安排协调巡察事宜。
(二)巡察保障。向巡察组及时提供会议记录、文件、档案等资料,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座谈会等会议,安排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协助做好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工作,协助巡察组做好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剖析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收到巡察反馈意见1个月内,将巡察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五章 巡察纪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巡察组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八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巡察规定和工作纪律,严格依纪依规依法办事。对违反巡察规定或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对不配合巡察工作或落实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学院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巡察工作,及时向巡察组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对不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对学院1-2个部门开展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按照党委的要求随时开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谈话及函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枣庄市纪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有关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
第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有关谈话,应当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是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同学院各部门正职针对其所负责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个人以及班子其他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的沟通交流、提醒教育。
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一年内可以对同一谈话对象进行多次谈话。
第五条 谈话对象: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主要负责人。
具体谈话对象由学院纪委与学院组织人事处研究确定,并报学院党委批准。优先安排新任职干部、在同一职务任职5年以上的干部和问题相对集中的部门的干部。部门班子成员发生违纪问题的,班子主要负责人必谈。
第六条  谈话人员: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进行谈话。谈话时,学院纪委与组织人事处派员参加;参加谈话的其他人员,由负责谈话的党委委员确定。
第七条  谈话内容:
(一)履行党委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枣庄市委、滕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情况;
(四)遵守党的廉洁纪律,廉洁从政的情况;
(五)遵守党的群众纪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的情况;
(六)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情况;
(七)遵守党的生活纪律,加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建设的情况;
(八)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九)所在部门及谈话对象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需要提醒或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十)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谈话的具体内容,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需要以及谈话对象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第八条 谈话方式:廉政谈话采取面对面、个别谈话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学院纪委负责。
(一)每年初,学院纪委、组织人事处研究确定本年度谈话对象名单、谈话内容等,拟定谈话工作方案,报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纪委按照谈话工作方案将谈话任务分解给各位党委委员,并提前一周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事项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前,学院纪委、组织人事处按照负责谈话的院级领导要求,认真收集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谈话对象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四)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实事求是汇报思想和廉政情况;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与谈话对象沟通交流,提出廉洁从政要求;可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个人的敏感问题,未经组织研究,谈话人不要随意表态。陪同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整理谈话记录,填制《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并送纪检监察室存档;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学院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向学院党委报告;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整改。
第十条 年度廉政谈话工作结束后,学院纪委向学院党委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执纪审查、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情节特别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对其谈话提醒,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具体情形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落实中央和省、枣庄市、滕州市以及学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措施不具体,工作没有成效的;
(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认真、不严肃、不开展的;
(五)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枣庄、滕州市委实施意见及学院相关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六)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七)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廉政建设、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提醒谈话采取面对面、个别谈话为主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学院纪委书记谈话;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学院纪委副书记谈话;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一般由学院纪检监察室相关人员谈话。
第十四条  开展提醒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学院纪委与组织人事处提出需要提醒谈话的人员名单、事由,填制《提醒谈话审批表》,按照程序报学院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后,学院纪委与组织人事处向被谈话人发出谈话通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学院纪委与组织人事处人员陪同谈话人进行谈话。
第十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提醒谈话,由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并填制《提醒谈话记录表》,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后,连同《提醒谈话审批表》由纪检监察室留存,抄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提醒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被谈话人说明提醒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被谈话人应就有关问题作出检讨和反思,并表明态度。
提醒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应当就有关问题形成书面整改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学院纪委。学院纪委做好跟踪检查。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可以采取谈话的方式对其进行诫勉。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
(二)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不能严格遵守党的廉洁纪律,不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五)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群众纪律,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不力的;
(六)不能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生活纪律,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八)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个人存在“四风”问题或者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九)在监督检查、执纪审查、巡察等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行为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过核实了解,需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报学院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诫勉对象为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主要负责人的,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院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学院纪委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一条 开展诫勉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纪委与组织人事处提出需要诫勉谈话的人员名单、事由,填制《诫勉谈话审批表》,按照程序逐级报批;
(二)经批准后,学院纪委向诫勉对象发出谈话通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制作《诫勉谈话决定书》;
(三)学院纪委人员陪同谈话人进行谈话,并将《诫勉谈话决定书》送达诫勉对象。
第二十二条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诫勉对象应就有关问题作出检讨和反思,并表明态度。
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并填制《诫勉谈话记录表》,经诫勉对象签字确认后,与《诫勉谈话审批表》、《诫勉谈话决定书》一并由纪检监察室留存,并抄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院纪委与组织人事处负责将《诫勉谈话决定书》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诫勉对象应当就有关问题形成书面整改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学院纪委。学院纪委负责做好跟踪检查。
第五章 函询
第二十五条 函询对象为领导干部或部门及其他有关人员。函询单位是纪委,其中对中层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函询需报告党委书记。
第二十六条 启动函询情形:函询对象涉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违规违纪问题,或针对函询对象的举报投诉,需要做出书面说明或答复的。
第二十七条 函询程序:
(一)函询对象出现需要启动函询情形时,经纪委书记批准,纪委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函询对象进行函询。
(二)纪委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书。函询书需指明函询对象,说明需要函询的内容或疑问,要求完成时限及答复途径、方式。函询书同时送达函询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三)函询对象收到函询一般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函询要求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四)函询对象接受函询,要实事求是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或拖延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者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凡违反者,应当按规定追究责任。
(五)对部门的函询答复需经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递交。对个人的函询答复需经本人和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递交。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怀疑的函询答复上签名并说明不签字理由。
(六)纪委收到函询答复后,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核实,做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函询通知书、答复和其他相关材料由纪委保存。
第六章纪律要求
领导干部接受谈话函询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人员。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谈话函询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与组织人事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全程履行开展谈话工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展谈话函询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的谈话人和纪检监察室或组织人事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档案管理,对开展谈话函询工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归档留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各职教中心、系部、职教中心(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中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纪委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及巡察整改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
 2.深化作风督查。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坚持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行为。
    4.坚持提醒告诫。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5.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学院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问责链条。对不履行监督责任或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党员干部,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监督内容
(一)加强对学院党委、行政及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的监督。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市委、市纪委工作任务及学院重大工作任务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
4.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廉洁教育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5.加强学院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6.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二)加强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负责人的监督。
1.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2.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对分管科室、系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4.对分管部门、系部、职教中心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情况。
5.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
6.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的监督。
(四)加强对下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1.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聘用的监督。监督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我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执行职称评聘有关文件的情况。
2.对基建(修缮)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监督后勤与资产管理部门执行我院有关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情况,执行我院有关物资(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的情况,执行我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3.对财务管理的监督。监督财务管理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制度的情况。
4.对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监督科研管理部门执行我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
5.对奖助学金、学生资助管理的监督。监督学生管理部门执行我院有关奖助学金、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的情况。
6.对招生录取的监督检查。监督招生管理部门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文件规定和山东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文件规定的情况,执行我院有关自主招生文件规定的情况。
三、保障机制
1. 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学院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根据工作需要向学院党委、市纪委进行专题报告、即时报告;坚持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沟通制度,就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2.严格执行巡察制度。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巡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每学年对不少于2个部门进行巡察。
3.坚持约谈与责任提醒制度。针对各党(总)支部、各部门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常规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责任提醒,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解决问题。
4.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学院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和各部门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绩效考评、民主评议、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5.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纪检监察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特别是依规监督、依规执纪的担当精神,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纪党规和校纪校规。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纪检监督监察日常工作
制 度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全国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精神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性,切实在履行监督这个首要职责、第一职责上有所作为,依据党章党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纪检监察监督日常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信访举报监督,畅通拓展信访举报,发挥监督主渠道作用
【监督方式】信访举报这个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不断优化完善“来信、来访、来电、网络”四位一体的信访举报受理平台,在相关网站、微信平台开通“一键举报”功能,方便干部、师生反映问题。
【工作要求】信访举报工作要聚焦受理和处理检举控告基本职责,切实发挥好反腐败工作头道工序的作用;认真负责地处理信访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
二、加强“谈话函询+”,不能“一谈即了”“一函即了”
【监督方式】谈话函询是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常用方式。
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可信度不高而需要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等等。
为避免谈话函询走形式,单纯成为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谈话函询不能“一谈即了”“一函即了”,承办人员在谈话函询对象作出说明的同时,应请问题线索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了解核实,做好“谈话函询+”,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处理,真正让谈话函询发挥“红脸出汗”作用。
【工作要求】“谈话函询+”模式是目前运用较普遍的一种监督方式。这个“+”字不是一个简单的符号,而是保障谈话函询质量的必要举措。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践中,通过发挥好“+”的作用,带来直接谈话比例逐步提高、谈话函询质量也不断提升的良好效果,真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三、加强党风廉洁意见回复监督,把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检监察监督的重要环节
【监督方式】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是保持党的队伍纯洁的重要保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
【工作要求】把好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保持党的队伍纯洁的重要保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切实做好廉政把关工作,切实排除有“硬伤”的干部、选出好干部,培育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加强参会监督,从“有监督”到“监督准”“监督深”
【监督方式】以参加民主生活会、听取汇报等方式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的一种有效方法。派员参加被监督单位的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等说清楚、谈透彻。同时,对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监督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工作要求】为了保证“参会监督”的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在参会前做功课非常重要。带着“一本账”,即纪检机关汇总的该单位年度监督情况报告去参会,才能把准脉搏,不但起到监督“在现场”的作用,更能起到“监督准”“监督深”的效果。同时,会中把脉问诊、对症下药,会后存档备案、追踪问效等环节,也很关键,不可或缺。
五、加强述职述廉监督,纪检人员到会参与监督的方式开展监督
【监督方式】参加述职述廉会议,是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的一种有效方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是党内监督制度中以突出自律机制为主要特点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的重大举措。发挥述职述廉制度的效能,使制度运行的效果最优化。述职述廉报告应当载入个人廉洁档案。
【工作要求】要通过参加述职述廉会议有针对性的对述职述廉人员提出询问质询。并结合述职述廉人的陈述,联系实际、就学院热点难点问题的治理、岗位廉政风险点的防控等问题提出询问。
六、及时通报监督情况,绘制政治生态的“晴雨表”
【监督方式】通报监督情况,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定期向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对各单位政治生态进行分析、督促被监督单位有的放矢进行整改的一种监督方式。
【工作要求】通报既是一本清晰的监督“账本”,也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政治生态“晴雨表”;既有监督威力,又体现主体责任,是准确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的有效抓手。
七、开展专项检查监督,聚焦才能更有力量
【监督方式】专项检查,指针对特定单位、部门或者某一领域的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日常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工作要求】专项检查首先体现在聚焦上,体现在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制止和纠正上,体现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的追踪查处,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严肃问责上。随着“三转”的不断深入,更加注重“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推动各级各部门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八、督促巡察整改,推动形成监督合力的有效抓手
【监督方式】将巡察反馈意见和反映的问题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的重点,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整改落实,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善用巡察成果、提高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个有力抓手,也是推动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巡察整改作用的有效探索。
【工作要求】巡察发现问题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分类处置、注重统筹,在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的要求,对巡察出来的问题认真梳理、分类处置,决不能大而化之、不了了之,必须扎实抓好问题线索移交、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等工作。
九、强化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把履责压力传导到位
【监督方式】通过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推动各单位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将其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的有效载体,坚持每年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方案和指标体系,突出对重点内容和“关键少数”的监督,改变年底一次检查定排名的方式,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部署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上学习教育有特色、压实责任有举措、监督管理有制度、各项工作有成效。
十、开展廉政谈话监督,让日常监督制度化
【监督方式】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关键少数”,念好日常监督的“紧箍咒”。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效果。
【工作要求】廉政谈话,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十一、实行通报曝光监督,更好发挥通报曝光的震慑警示作用
【监督方式】对顶风违纪、造成严重影响的典型案件,除通过文件内部通报外,还要通过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点名道姓公开曝光。通报材料必须要把违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主要违纪事实、处理结果阐述清楚,同时还要分析案发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包括被查处人的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工作要求】通报曝光由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文件、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公众传播媒介公开有关党政纪处分典型案件情况。通报文件下发到各级基层党组织。各级基层党组织通过召开典型案件通报会的形式,开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
十二、进行抽查核实监督,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是强化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监督方式】抽查核实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实。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察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督促干部实事求是地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汇总综合的基础上,建立起系统的信息数据体系,切实开展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十三、开展专项治理监督,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门的治理工作
【监督方式】专项治理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在较短时间内,从重从快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治的一种方式。
【工作要求】专项治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净化政治生态的有力举措、遏制痼疾顽症的重要手段。切实通过专项治理把监督工作往实里抓、向深里做,以更有力的措施、更有效的行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十四、加强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监督,立足长远,注重监督长效性
【监督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围绕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督促被监督单位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工作要求】整改有目标、推进有措施、落实有责任。防止被监督单位只说不做、蒙混过关,防止虎头蛇尾、煮夹生饭,确保不虚、不空、不偏、不走过场。
十五、提出监察建议监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提出问题,要求整改落实
【监督方式】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时,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工作要求】针对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指示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学院利益、集体利益和师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等提出的监察建议。
十六、形成上下联合+交叉监督的监督网,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监督方式】创建上下联合,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职教中心交叉监督的体制机制,有效排除干扰和阻力,是突破‘关系网’‘人情网’的束缚,解除监督检查人员后顾之忧,化解熟人社会‘监督难’的有效方式。
【工作要求】上下联合+交叉监督,强调在院党委的领导下,院纪委组织院系两级、不同单位开展上下联合+交叉监督,不断加强系部与系部之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或职教中心之间互相检查,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
十七、开展问责监督,起到问责一次警醒一片的效果
【监督方式】对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进行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师生谋利益。
【工作要求】问责对象是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该问集体之责,就要问集体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该问领导干部个体之责,就应问领导干部个体的领导责任,要突出强调领导者特别是主要领导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