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7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则
第一条 目 的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院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创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院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 构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各教学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机构。
(一)校企合作办公室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主要职责是:
1.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教学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2.提出学院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长决策。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
3.组织和督促各教学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4.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各教学部门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是: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融合的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2.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招生的报名率、报到率,以及就业的签约率与对口率。
3.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把控好合作企业质量标准。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办公室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4.提出本单位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院决策,并按照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供的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登记。
5.负责本单位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办公室在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6.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院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二章作
第三条 原 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条 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校企合作的企业应为社会诚信度调查征信优良企业。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审 批
(一)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分别由各教学部门自行负责,各教学部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协议原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存档。
(二)重大合作项目的审批:学院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院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院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1.立项
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各教学部门及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2.审查
由校企合作办公室会同学院教务处、财务处、法务等部门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院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3.批准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院有关会议审定通过后,由院长代表学院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教学部门(包括以合作企业或学校方为主体进行联合办学的合作企业、学校)每学期末要向校企合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校企合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教学部门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以合作企业(学校)方为主体进行联合办学的,在办学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思政教育和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形态责任等条款要求。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七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学费收入、对外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入受益部分、办学成本支出等,应按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执行,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更不准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学费收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按注册学籍和收费标准及时全额缴纳各项非税收入,确保入籍学生学费及时足额交到学院同级财政专户。
合作办学教育成本补偿要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计算日常教学经费支出达到学费收入占比(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日常教学费用),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综合分析、充分考虑合作方代招、代办、代培成本,友好协商办学经费分成、办学成本补偿比例。经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核实入籍生交费、注册等情况后,履行学院经费支出财务规定,规定时间内将代办成本费用支付给合作方。
第八条 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制度。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财务绩效等方面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或教学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教学部门或个人,由学院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院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则
第十条 其他
(一)学院及教学部门等单位开展的校企合作遵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规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