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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6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20159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的思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学生申诉的事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五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到所在系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由系审查核实后,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六条  学生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家庭住址、所在系、专业、年级、班级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理由;    

(三)申诉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名。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间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果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算。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法律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的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其中,教务科研处负责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处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普通专科(高职)学生违纪的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