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2015年9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的思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学生申诉的事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五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到所在系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由系审查核实后,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六条 学生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家庭住址、所在系、专业、年级、班级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理由;
(三)申诉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名。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间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果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算。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法律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的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其中,教务科研处负责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处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普通专科(高职)学生违纪的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