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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6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59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的学生可视其在校时间进行确定)。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察看;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待察看期满,方能正常毕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三次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自处分公布之日起,限一周内离校,逾期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参加学校各种奖励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和资助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必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受处分期间获得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清问题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有意包庇、隐瞒事实并作伪证者; 

(三)酒后肇事或先动手打人者;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五)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在校内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两种(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接触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八)涉外活动违纪、在校内违纪影响学校声誉者; 

(九)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情况下由各系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系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跨系的学生违纪时间或公共场所发生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部门负责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印发处分决定书至有关部门及受处分的学生。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印发处分决定书至有关部门及受处分的学生,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相关处分到期解除或提前解除均需受处分的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由教务科研处负责查证,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科研处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调查,各系及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安全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把作出的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各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况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共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盗窃(包括盗用公用电源、通讯线路等)、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内(含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内(含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内(含6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理; 

(九)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内(含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共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资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非故意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他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斗殴以“劝架”之名偏袒一方,导致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三)凡因打架斗殴等致人人身伤害者,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严禁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凡利用麻将牌、扑克牌、骰子等各种用具赌注输赢钱物者,均属赌博),对邀请、参与赌博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主动邀约他人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局、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者,或屡教不改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走私、贩卖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二十七条处理,其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制造、运输、买卖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收藏、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非法携带、收藏管制刀具、枪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国家机关上缴者,可从轻处理。 

第三十六条  品行不端,行为越轨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制造、运输、传播、复制、贩卖、走私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观看、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色情网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聚众观看、传播上述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骚扰、调戏、猥亵、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对嫖娼、卖淫或从事“三陪”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以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伪造、私刻公章、印章及其他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出租物品、从事传销活动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外进行募捐或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达到下列学时(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请假但逾期不归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参加考试(含各系自行组织的考试)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他人试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平时学习及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手机或其他社交软件,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或从事侵犯国家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或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在宿舍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自乱接电源、使用电热器、煤油炉、液化气等炉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炉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通道、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从事踢球等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办公楼、餐厅、实验楼、微机室等场所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教室、宿舍、楼道、餐厅、球场、会场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起哄、寻衅滋事、乱烧、乱扔、乱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有损大学生形象,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已被学校安排住宿,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三)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四)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经劝阻不改者; 

(五)在查处学生违纪事件中知情不报、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者的。 

第五十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加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凡本条例中未列入的其他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系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