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4年6月10日修订)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组织机构
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各系分管领导、团总支书记等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要求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三二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三)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或均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突出表现要求具体标准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国家奖学金工作流程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3.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全部学生都能够熟悉并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主要内容。
4.各系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5.各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机构收到学生申报材料后,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拟推荐名单确定后,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各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审查各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枣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发放、管理及监督
1.国家奖学金在上级批准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奖学金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不得用于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
3.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学院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