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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0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2014年6月10日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在校风学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该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病残、单亲、孤儿等特殊家庭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三)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文化体育等集体活动,造成较坏影响者; 

(四)不在校学习者; 

(五)本学年课程有不及格者; 

(六)在校园内吸烟者、酗酒者及染发、留怪异发型者,或其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七)其他不适合申请者。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的组织评审工作,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提出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系。 

第八条  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初评、公示、推荐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个人申请、班主任推荐、系评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公布评审方案。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上级通知后公布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奖金额度、评审方案和具体要求,并根据各系在校学生人数和优秀生情况,将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系。 

(二)个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自愿申请。 

(三)班主任推荐。班主任要认真核实学生的学习情况、获奖情况,对于符合要求的,在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对于有第五条所列情况者不能推荐。 

(四)系评议推荐。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申报者资格及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综合评议,形成推荐意见。将拟推荐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在系进行公示,公示异议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主管部门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各系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材料规范、真实。符合要求后提交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对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