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2014年6月16日修订)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鲁财教〔2007〕3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及金额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各档所占比例由各系自行确定,但2档所占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80%,且获助总人数和总金额要与分配的名额和金额一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取得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病残、单亲、孤儿等特殊家庭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三)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文化体育等集体活动,造成较坏影响者;
(四)不在校学习者;
(五)本学年课程有不及格者;
(六)在校园内吸烟者、酗酒者及染发、留怪异发型者,或其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七)其他不适合申请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具体时间按省资助中心通知。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二)学院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将名额和金额按照比例分配到各系。
(三)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民主评议小组,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
(五)班主任负责向系推荐人选,评选结果及程序要在班内公示。
(六)各系根据学院分配名额进行评审,将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系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七)学生工作处在汇总复审后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八)学生工作处将审批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学院在接到省资助中心批复且资金到帐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学院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各系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学院将在适当时间安排人员对受助学生进行家访,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者,将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对获国家助学金者进行核查,对于入伍者、退学者、休学者、被开除学籍者、死亡者等取消尚未发放的助学金;对于符合第四条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者也可酌情取消尚未发放的助学金。
(六)对于被追回或被取消的助学金,重新组织评定递补。
第八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