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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6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6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做好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让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教育脱贫,阻断贫困现象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必须把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决不让一个农村家庭贫困学生掉队。 为体现我院对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材字〔2016〕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山东省籍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四条对升入我院的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外省建档立卡户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优先享受我院各类关于贫困学生的资助。 

第五条除以上资助项目外,结合威海市对枣庄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工作,对贫困户学生每年再发放1000元资助,用于学习和生活。 

第六条对山东籍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入伍学生和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我院山东籍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享受免学费政策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外省建档立卡户学生除不享受针对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的免学费政策和各项资助资金外,一切优惠条件与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一致(参见第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和上报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山东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名单以省资助中心提供名单为准,各系负责核实学生信息。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每年10月中旬由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11月中旬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到高校。 第十二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自愿放弃所有的资助项目,需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由该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和所在系系主任签字盖章,系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各类资助项目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者; 

(二)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者或各类政策里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将资助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处分者。第十三条各系要切实落实各项目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各项目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实到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各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项目的学生资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计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