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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7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2014年6月1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  每年3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各市教育部门和各省属高校,市教育部门将贷款控制额度分别下达所属高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参加高考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高校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高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第十条  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贷款控制额度内,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参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社会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高校录取新生,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院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每年6月1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市、各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分类下发高校及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每年6月底前,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申请表。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