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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6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59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7〕1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专科学生(包括三二连读转段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制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我院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在团委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与价值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其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二)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校内各单位在合理计算学生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四)非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于每学年初或每学年末统一受理;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于学生放假前一个月内统一受理;临时岗位设置申请可随时提交。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外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校外单位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并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未经资助中心同意,学生私自到社会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四)校外勤工助学设置申请不定期受理。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资助中心不予承认。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申请及聘用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根据个人情况,择岗申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申请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勤工助学需求学生,推荐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并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用工协议,学生按要求到指定岗位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一人处于多个岗位用工状态,不允许学生私自换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原则。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项。对一经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培训,做好学生考勤及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随时解聘,在月末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淘汰勤工助学不合格学生,重新聘用优秀学生充实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说明。否则,经查属实,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根据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于当月底向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报酬信息表》,经审核无异议,由学校财务处将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至学生缴费卡中。报酬标准参照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支付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