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8日修订)
第一条 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我院建立并完善了以“奖、助、勤、补、贷、减、免”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处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省市及学院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奖、助、勤、补、贷、减、免”等政策措施;负责全院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初,学院成立学校、二级学院、班级三级认定组织,通过学生自评、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等环节,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于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数据库,并根据学生困难等级采取不同的资助方案予以资助。
第六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主要面向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奖励金额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学院奖学金按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执行,社会奖学金由出资方与学院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名额至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评选或推荐;各二级学院将评选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有关材料并签署二级学院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或相关负责机构。学院奖学金由学校直接发放,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社会捐助奖学金在收到财政资金或捐助资金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发放。
第七条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社会助学金,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评审程序与奖学金评选程序相同,但分学期发放。学院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一新生。新生入校后,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学院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由出资方与学校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院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学院勤工助学活动依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团委具体组织管理,相关数据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院团委于每学年初向学生发布用工岗位及岗位要求,学生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岗位应聘。勤工助学工资,由财务处直接向学生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求。
第九条 补偿补贴。包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返乡路费补贴等。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求职创业补贴每年由省人社厅下发,主要针对当年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及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返乡路费补贴由学院出资,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寒假往返家乡的路费报销。
第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具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暑假期间,由学生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向生源地信用机构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生源地贷款于每年暑假期间申请,所获贷款用于支付下一学年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学费减免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特困生学费减免由学院出资,每学年评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其部分学费。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学院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交齐费用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后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三条 特殊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特殊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等。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特殊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学制及是否住宿情况,对其学费、住宿费予以据实免除。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需接受师生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师生就受助学生个人表现的举报投诉,并对其申报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