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9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2-5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报到、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截止日前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须提交参军入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未办理申请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在下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参军学生退伍后应在2年内提供退伍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复学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注册者,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各系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各门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计划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须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在成绩上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或入学满一学期但未修满一学期规定学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手续按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试行)》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
第二十四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需提交入伍材料复印件,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退学学生,须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院长,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