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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科职院字〔2019〕43号—关于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职教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学院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任:谷道宗

副主任:徐庆俊  闵祥寨  韩业河  朱文辉  张玉法

               满其伟  韦统友  王士柱   

  员:刘建功  刘陵东  孔德丰  刘儒乾  魏永梅

张宏涛  秦守刚  闫东林  温传河   

孙季勤  原庆琴          郭继联

邵明东  马西柱  王志亮  沈继章   

    张彦明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秦守刚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建功、刘陵东、张宏涛、温传河、贾佳、张彦明、李书文、杨兴运、郭鹏凯任副主任,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为成员。

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负责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3.负责审核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

4.负责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负责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7.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8.负责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9.负责提出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奖罚意见和建议。

附件: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7月12日



附件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7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维修、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院固定资产,依照本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国家财政部把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按特性分为十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按评估或合同、协议计价。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学院资产实施统一管理;财务处具体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属性,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对各自使用、占有的资产进行责任管理,使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人上。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学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三)负责审核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

(四)负责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负责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负责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九)负责提出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奖罚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处、总务基建处、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是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对上述无形资产的收益权。负责交通运输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二)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寝具、用具及电器的固定资产管理。

      (三)总务基建处:负责用于行政办公、生活与后勤、社会服务的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供水、供电、膳食、绿化、保洁等后勤设备、设施;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炊具;行政办公设备;牲畜等。

      (四)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用于教科研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五)图书馆:负责学院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图书资料(包含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的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各处室、系部、职教中心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责任管理。 

学院以上未列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定有关处室负责。

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特点,制定有关制度。

      (二)负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年度购置(包括更新改造)计划的汇总、审核。

      (三)负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验收单的打印及条码标签的张贴工作。

      (四)负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的验收、实物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维修改造。

      (六)负责组织申报归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大修计划。

      (七)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八)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九)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

      (十)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二)配备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落实固定资产使用人及责任。

      (四)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按要求办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

      (五)如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因故离职离岗,要办理移交手续。

      (六)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使用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

      (八)根据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现状和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增加、变动或处置申请。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三条  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后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资产清单,执行学院《大宗物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四条  学院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购建固定资产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应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应由验收小组及使用部门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清点和测试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勘验:检验固定资产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二)清点:对固定资产的数量、附带零配件、合格证、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清点。

     (三)测试:对固定资产的性能、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等进行测试。

     验收完毕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进行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查技术指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的技术参数,逐项验收其功能,并考察其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及配套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或形成的生产能力,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各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报告,全部文件归入档案,档案目录复印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由受赠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受赠部门依据《捐赠协议书》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等凭证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  从国外引进设备,要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并上报技术验收报告,所有资料复印件报归口管理部门存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在索赔期内完成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置(包括捐赠),都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进行信息录入、归口审核、财务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院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使用学院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使用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需按规定办理:

    (一)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离岗,须办理所用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方可办理人事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六章    固定资产调配与清查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配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现有固定资产布局,使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资源浪费。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分管类别的资产使用情况、闲置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尤其是房产类、设备类价值较大的资产,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及时提出调配建议。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机构调整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及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与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中,应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盘点结果。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初步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

     (四)学院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五)院长签署意见。

      (六)按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七)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及鉴定工作;

      (八)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短少毁坏、丢失、隐瞒私自处置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财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财务处理

1.由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有关单据,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验收单信息的录入及固定资产卡片的建立,完成后提交给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审核人员,对使用部门提交的验收单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提交给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

3.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打印出《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单签章后依据各联次的用途,由相关部门分别保管。

4.财务处审核采购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报销单据、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验收单等信息,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同时通知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打印出条码标签,发放给资产使用部门粘贴。

     (二)固定资产变动和处置的财务处理

     1.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及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参照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执行。区别之处在于,审核及账务处理依据变更为:《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或《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2.不涉及价值变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系统中《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相关信息,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涉及价值变动的固定资产,归口审核后提交财务审核通过,同时报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使用部门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地进行账、卡、物核对,保证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变动的,使用部门需打印《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由相关部门及人员签章确认。不涉及价值变动的打印一份,由变动后的使用部门保管;涉及价值变动的打印三份,一份由变动后的使用部门保管,一份交由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一份交由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使用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同时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由相关部门及人员签章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保管,同时交财务部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及《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采用资产管理系统中的统一格式。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并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及权限设置的要求,为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设置权限,对系统数据及时进行备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