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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科职院〔2020〕10号—关于印发《学院科研诚信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6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院科研诚信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院学术声誉,促进我院学术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诚信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科研诚信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科研诚信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院学术研究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在职教职员工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学术诚信管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教科研师德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本学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上级部门要求查办、其他单位移送查办、学院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查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应依照本办法认真调查处理。

 

第二章  科研诚信规范

 

 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一)学院教职员工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者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三)作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四)教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给予举报人回复。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学院教科研师德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院教科研师德学术道德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第十条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实名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学院教科研师德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可以由学院教科研师德学术道德委员会直接组建,也可根据举报内容指定学院纪委学院学术委员会等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可由涉及学科领域的学院内外同行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六条 学院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或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九条 正式调查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科研师德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授权学院教科研师德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院做出相应处理,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科研师德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认定结论的15个工作日内,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被举报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被举报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于3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处理意见和建议,结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可以依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院指定公告栏上张贴公示,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可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院员工的,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我院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需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