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职教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院科研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院制订了《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枣庄科技职业学院院级教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职教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1.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3.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
办法(试行)
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院级教科研基金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学院的计划项目,国家、各部委、省、市有关部门下达或参与的项目,以及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项目,均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较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二章 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来源
(一)国家攻关项目、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和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任务。
(二)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市有关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企业单位、兄弟院校等委托攻关或协作进行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
(五)校内基金及其它有关项目。
第五条 科研计划管理
(一)科研计划应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为教学、管理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力求做到应用性和创造性。
(二)科研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编制学院科研规划与科研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学院有关科研工作的各种报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目组的计划落实情况,协调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种需要协调的关系,组织项目结题时的材料准备与鉴定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一)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是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在职教职员工。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
(四)重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研究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五)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未完成已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者,不能申报新的科研项目;跨年度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计划,不再重新申报。
(六)离岗(进修、出国)或准备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
(七)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新项目,不能完成科研任务又不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学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按计划支配。
第九条 项目研究期限
(一)学院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学院科研项目研究起始时间从立项通知下达时算起。
(二)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完成时间按下达项目文件或协议执行。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或攻读学位、国内外进修6个月以上的,不得带走项目或科研经费,应由学院研究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一般于每年的九月份申报,由教务处布置项目申报工作。
(二)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教务处组织初审,由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向主管部门申报。
(三)横向科研项目是由教职工与外单位联合,通过非计划渠道立项的科研项目;教务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后,由教务处负责起草有关技术合同,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与有关单位正式签订。
(四)科研项目经申报批准或签订正式合同后,才能得到学院的认可,并作为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年度考核以及向上级推荐、申报、评奖的依据,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中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教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论文和著作的撰写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
(二)中期检查的程序
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报送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教务处将《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进行汇总后,上报审核。纵向课题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对中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务处应责成项目负责人陈述理由,限期纠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学院分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三)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的。
(五)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教务处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给予撤项处理,从其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的工资中,追回因立项所获得的不少于50%或全部科研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科研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属学院立项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附件一并送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下列科研成果,学院一般不组织结题鉴定:
(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项目的验收与结项
(一)对已完成预定任务的国家、省、部委及厅局下达的研究项目,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验收与结项。我院参加协作项目的验收与结项,由主持单位主持,我院参加。
(二)对已完成预定任务的院级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结项材料。结题验收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
(三)评议鉴定会对申请验收的课题做出明确的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项目可以正式结题;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项目,要限期完成研究工作,达到合格标准。验收鉴定后的延期研究项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按学院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鉴定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技术资料齐全,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经过查新检索或测试确认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实用性。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材料
(一)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协议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基本问题等基本内容)。
(三)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七)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和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一条 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二)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二十二条 对方案完善、技术成熟的应用性科研项目成果,学院将视其需要与可能,由项目组或学院有关部门推广或由学院推荐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评选。
第二十三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涉及专利成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成果,均须及时在教务处进行登记,否则不能作为年度考核、晋升职称和申报荣誉的条件。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均应在教务处登记,纳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行列(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获准的专利、鉴定的成果、获奖的成果)。
第二十六条 成果登记时由申报人填写《科技成果报告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原件(各类证书须同时附带一份复印件)到教务处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原件由成果拥有人带回并保管,复印件留教务处存档。登记后的成果作为对各部门工作考核的依据,并作为对教职工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2019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院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教师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增强教师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304号)、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省财政厅《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学院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个人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资源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程序、预结算管理、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为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运用,合理确定学院、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保障;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实施绩效考核等。
3.教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指导项目预算编制,组织预算评审;负责项目申报、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监督科研经费使用,协助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学院组织人事处、总务基建处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协助纪检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4.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加强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和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5.总务基建处和图书馆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中设备、图书的论证、购置、验收、入库等管理工作,按学院仪器设备、图书管理办法、物资耗材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6.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相关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院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三类。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院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及学院配套经费。我院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经费,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国际合作等项目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的学院匹配资助经费;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学院设立的专项科研经费。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院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教务处审核后,交财务处作为报销依据。
第七条 项目开支范围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使用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其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数据采集及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部门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6.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报销按照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的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部门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据实予以报销。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合同中若无经费使用条款,其直接费用使用按本条(一)规定的纵向经费支出的科目执行。
第八条 外拨费用
根据有关原始合同或有效协议,在有明确合作单位、经费额度和工作内容的前提下,可办理经费外拨。具体程序与要求:
1.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1.强化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直接费用各支出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2.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总费用10%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不超过总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执行,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按预算规定的开支和项目进度执行,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教务处、财务处的监督与检查,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算
1.对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经费开支、结题决算和财务结账。
2.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办理结题和财务结账手续。
3.中止、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学院统一收归学院科研基金。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1.结余经费是指项目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结账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两年内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3.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没有明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则收归学院科研基金,统一管理,优先支持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开展新的科研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应在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结账后的三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结余经费的使用申请,申请用于在研项目的开展,或用于新科研项目的预研和启动。
4.科研项目因故终止时形成的结余经费,在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没有明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时,纳入学院科研基金,由学院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资产的购置按照项目委托单位的规定、政府采购以及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执行,并办理登记入库和领用手续,其产权归学院所有。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但用于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设备等,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按项目合同要求为资金方代购设备,由项目组提出书面报告且经过教务处批准,并送总务基建处验收备案后,可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教务处按学院有关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单备注栏注明该设备属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设备及委托代购设备,学院财务处根据合同和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组成员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学院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认真对照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2.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3.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4.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5.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
6.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7.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使用私车发生的保险、保养、洗车费、年费、汽油卡等费用;
8.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9.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 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10.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 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费用、结余资金使用)、科研成果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2019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服务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匹配资助与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全面提升我院的科研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304号)、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省财政厅《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 [2016]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办法旨在快速推进以争高层次科研课题、出高水平科研成果、获高级别科研奖励为主要内容的“三高促进计划”;匹配资助与奖励内容包括髙层次科研立项、髙水平科研成果、高级别科研奖励等。
第二章 高层次科研立项
第三条 国家级科研立项
(一)获得国家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学院按到账经费的10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其中70%用于对项目组的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的子课题,学院按到账经费的40%对项目组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有文件要求的按规定额度进行匹配资助。没有文件要求的,学院按相同级别、相同类别、相同批次最低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其中10%用于对项目组的奖励。
(四)匹配资助与奖励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部)、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下达的项目,以及其他国家级项目。
第四条 省部级科研立项
(一)获得省部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学院按到账经费的40%对项目组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获得省部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有文件要求的按规定额度进行匹配资助。没有文件要求的,学院按相同级别、相同类别、相同批次最低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
(三)匹配资助与奖励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社科司)、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科技司)、文化部科研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以及其他省部级项目。
第五条 厅局级科研立项
(一)获得厅局级有资经费科研项目,学院按到账经费的30%对项目组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获得厅局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有文件要求的按规定额度进行匹配资助。没有文件要求的,学院按相同级别、相同类别、相同批次最低资助额度的40%对项目组进行匹配资助。
(三)匹配资助与奖励的厅局部级科研项目包括:山东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枣庄市科技计划项目、枣庄市社科联应用研究课题,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枣庄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
第六条 横向科研课题立项
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到账后,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学院将到账经费的70%用于对项目组进行科研绩效奖励。
第七条 匹配资助经费与奖励经费的发放方法
(一)匹配资助经费在项目立项批复的下一年度列入学院预算进行匹配资助。
(二)奖励经费在项目经费到账后先发放50%,其余50%在项目按时结项后发放(按时结项是指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书要求的时间),没有按时结项的将不予发放本部分奖金。
第八条 上述资助与奖励中所指的科研立项项目,必须是我院教师或以我院教师的名义为首位主持人,主持单位署名“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且在教务处备案并提交立项证明或合同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类别根据项目所处学科领域和实际研究内容确定。
第三章 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九条 学术论文成果
(一)依据国内外收录期刊索引、权威学术文摘、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学科目录,将学术期刊依次划分为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和八级共九个级别,详见最新《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术期刊分级目录》。学院对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其中在特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在一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二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三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在四级奖励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二)奖励中所指的学术论文,必须是我院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且能得到查证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院教师,只奖励通讯作者。
(三)摘要、简讯、书评、综述、非学术性论文、非奖励期刊上的论文以及奖励期刊的增刊、专刊及论文集中的论文不予奖励。
(四)同一成果符合几个级别的奖励时,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一级奖励。
第十条 应用技术成果
(一)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课题,按期完成并通过相应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后的成果,学院按照国家级每项1万元、省部级每项0.5万元、厅局级每项0.2万元对课题组奖励。
(二)教师申报专利权人为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个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成果,学院按每项1万元对获得人奖励(所有专利必须是职务发明专利)。
(三)凡将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事业单位实行工业化生产的成果,学院按到账转让金额的70%给予奖励。
(四)奖励中所指的应用技术成果,必须是我院教师为首位完成人,主持单位署名“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且在教务处备案并提交鉴定或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转让证明的成果。
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成果
(一)学术著作的标准: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出版的有重要价值或重大发现的学术成果;该成果应对学科的建设发展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一般应包含以下要件:
1.学术著作应在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书封面标注有“著”字样。著作内容一般应包含:序、前言、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索引、后记等要素。
2.学术著作应体现创新性。主题或基本内容具有明显的学术创新意义;创新点所在的章节以及创新的内容,要在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
3.学术著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符合学术引文规范,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做出明确说明;标引方式主要包括:文后参考文献表、正文中冠名引用、文中注、脚注、尾注、附录等。
(二)学术著作的认定
1.符合上述所列的学术著作标准。
2.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另组专家评审组组织认定。
(三)出版社的级别
学院将出版社分为A、B、C三级,分级目录如下:
A级: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
B级:除A级以外的国家级出版社、各部委出版社、各省人民出版社、985和211髙校出版社;
C级:除A级、B级以外的其他出版社。
(四)学术著作的奖励
在A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3万元;在B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2万元;在C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1万元。
(五)奖励中所指的学术著作,必须是我院教师为首位著者,且有正式书号(ISBN)和完整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提供原件的学术著作。
(六)由学院专项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予奖励;按每千字50元给予著者稿酬。
(七)编著、译著、科普图书、工具书、教材等非学术著作不予奖励。
第四章 高级别科研奖励奖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研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学院按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80万元、三等奖50万元予以奖励。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学院按金奖50万元、优秀奖30万元予以奖励。
(三)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学院按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省部级科研奖励
(一)获得教育部自然科学奖、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教育部技术发明奖、教育部高校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科学技进步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等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学院按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予以奖励。
(二)获得山东省专利奖,学院按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予以奖励。
(三)获得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学院按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予以奖励。
(四)获得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学院按特等奖8万、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中所指的科研成果奖,必须是我院教师为首位获得者,单位署名“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且在教务处备案并提交获奖证书或奖牌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主持或第一完成单位署名“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我院教师署名位次第一的项目、成果或奖励,学院按奖励金额的100%发放给位次第一的我院教师,并由其按贡献大小对其他人员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鼓励我院教师或学生与外单位联合申报国家级、 省部级等高级别科研奖励,凡单位署名“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我院教师署名位次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的高级别奖励,学院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40%、20%、10%对我院教师予以奖励,若同一奖项中有我院多名教师,只对署名位次最前的一位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其他智力支持为我院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完成高水平科研成果、获得高级别科研奖励;我院离退休人员、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凡第一单位署名“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个人署名位次第一的项目、成果或奖励,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其经费来源为“科研项目匹配经费”和“科研奖励经费”。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对项目、成果、奖励的级别及其学术性进行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每年的9~10月份对上一年度本办法涉及到的有关奖项进行申报。程序是:个人或课题组上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查汇总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学院学术委员会确认,奖励公示。如遇特殊情况或争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匹配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虛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2019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院级教科研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学院科学研究的潜力和培植新的科研增长点,促进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出人才,见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度划拨一定数量的教科研基金,资助科学研究。教科研项目原则上自拟主题,学院将在科研方向和特色上予以引导。
第三条 院级教科研基金项目优先考虑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应用实践类项目的立项:
(一)体现学院研究特色和重点专业方向的项目;
(二)为申请省厅级以上纵向科研任务进行预备性研究的项目;
(三)为与企事业单位横向科研合作进行预备性研究的项目;
(四)有较好前期研究成果的项目;
(五)预期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院级教科研基金项目设立科技计划项目、人文社科项目、行动研究类、教学改革类等类别。
第五条 院级教科研基金各类别项目重点资助以下研究方向:
(一)自然科学类:重点资助面向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提高专业协同创新能力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
(二)人文社科类:重点资助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研究、技艺传承创新研究项目。
(三)行动研究类:重点资助针对学院管理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应用性研究项目。
(四)教学改革类:重点资助针对当前及新时期学院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以及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与问题的应用性研究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项目要立论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并要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该项目的条件;
(二)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负责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
(四)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
(五)负责人所承担的院级教科研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致使教科研项目终止的负责人两年之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按规如实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
第九条 院级教科研基金项目申报研究时限为:
自然科学、人文社科、教学改革类项目,每两年申报立项一次,研究时限为两年;行动研究类项目每年申报立项一次,研究时限为一年。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学院批准后,发文公布并给予相应经费资助。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院级教科研基金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4万元;教学改革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4万元。
(二)学院行动研究课题分为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攻关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重点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3万元。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按照《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开题报告制度。《开题报告书》主要就项目研究的目标、思路、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计划等进行报告。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中期报告制度。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半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改类项目为一年)时,项目主持人应向学院教务处提交研究情况报告,并填写《中期报告书》。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主持人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并汇总以下结题材料:立项文件、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技术)报告、成果附件等。
第十七条 院级教科研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结题验收意见由学院聘请5-7名专家组成结题验收委员会集体评定、签署验收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4-1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
4-2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2019年4月10日
附件4-1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
课 题 名 称
负 责 人 姓 名
负责人所在部门
负 责 人E-mail
申 请 时 间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制
一、基本数据表
课题名称 | |||||||||||
研究类型 | A基础研究 B应用研究 C调查研究 D综合研究 | ||||||||||
负责人姓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
专业职务 | 研究专长 | 最后学位 | |||||||||
联系电话(办) | 联系电话(宅) | ||||||||||
主要参加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专业职务 | 工作部门 | ||||||
预期主要成果 | A.论文 B.专著 C.研究报告 D.教改方案 E.技术产品 F.其它 | ||||||||||
经 费 预 算 | |||||||||||
编号 | 经费开支项目 | 申请金额 | 详细项目支出计划 | ||||||||
编1 | 资料费、印刷费 | ||||||||||
调研、参加学术会议费 | |||||||||||
编3 | 实验材料、小型仪器 | ||||||||||
编4 | 成果鉴定、版面费 | ||||||||||
编5 | 其它费用 | ||||||||||
编6 | 合 计 | ||||||||||
二、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与本课题有关的研究成果
成果名称 | 著作者 | 成果形式 | 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 | 发表时间 |
三、课题论证(可加附页)
1.对研究课题的论证:①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 ②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状况; ③本课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2.对课题实施和完成条件论证:①负责人的研究水平、组织能力、时间保证; ②参加人员的研究水平与时间保证; ③资料设备、科研手段(应具备、尚须具备、解决方案)。 |
四、预期研究成果
主 要 阶 段 成 果 | 序号 | 研究阶段(起止时间) | 阶段成果名称 | 成果形式 | 承担人 |
最 终 研 究 成 果 | 序号 | 完成时间 | 最终成果名称 | 成果形式 | 参加人 |
五、审议意见
课 题 负 责 人 所 在 部 门 意 见 | 1.申请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2.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是否适合于主持和参与本课题研究; 2.所在部门能否提供完成课题所必需的时间与条件。 | |||
公章
部门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术委员会 委 员 评 审 意 见 | 研究类型 | 建议资助经费 | ||
成果形式 | 起 止 时 间 | |||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学 院 审 批 意 见 |
学院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4-2
编号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
结题验收报告书
课 题 名 称
负 责 人 姓 名
负责人所在部门
负 责 人E-mail
填 表 日 期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制
说 明
1.本报告书用于院级教科研课题完成后的结题申请和验收审批。
2.本报告书一式3份,院教务处存档一份、所属部门存档一份、课题负责人留存一份。
3.表内栏目不够用时可加页。
4.申请课题结题时,须提交课题成果。课题成果为研究报告、教改方案、论文的,一式10份;专著一式3本(套);软件程序一式二份;技术产品样机(样件)1台。
5.本报告书经学术委员会验收签署认可意见并经学院领导审定后,视为课题正式结题。
一、基本情况
主要研究 人员姓名 | 部门 | 职称 | 在课题中承担的任务 |
课 题 主 要 成 果 名 称 | |||
二、课题研究工作总结(可加附页)
(主要内容提示:研究过程;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成果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成果的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有何特色;有何不足,哪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经费支出合计: | ||
支出类别 | 支出金额及说明 | |
图书资料费 | ||
调研费 | ||
上机费 | ||
会议费 | ||
管理费 | ||
科研业务费 | ||
其他 | ||
所在部门鉴定意见(项目既定目标是否实现,拟突破的难题是否解决,研究内容是否充实及成果存在的主要不足)(150汉字):
部门负责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学院 学术 委员会审核 意见 |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学 院 审 批 意 见 |
学院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