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
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职教中心:
现将《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修订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关于修订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方案(试行)》和《枣庄科技职业学院课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修订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3.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关于修订贯通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的工作方案(试行)
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课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2019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专业知识结构全、文化知识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以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函〔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改变传统教学管理模式,做到因材施教,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构建符合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规律和我院发展实际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年制普通高职、对口高职、五年一贯制和三二连读后两年学生。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延迟毕业。
(一)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含休学时间)为3-5年。
(二)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先工作,待基本学制期满时返校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可申请结业证(终止学籍),不申请结业者可留校重修相应课程。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人文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拓展课程。
(二)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提高综合素质,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公共选修、网络通识选修课程。
第七条 实行选课制,鼓励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选课应遵循“必修优先”和“先修后续”的原则。一学期同时开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应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修读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在学生选课有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系部批准,可以间断听课。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八条 实行导师制。导师制是教师指导学生的一种责任制。为加强对学生课程学习和实践活动的指导,加强对学生专业思想、职业道德的教育,应按专业配设导师。导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制定好个人每学期的学习计划,接受学生选课咨询,向学生解释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的教学目标等,及时纠正学生选课出现的偏差,保证选课质量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构成。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担任学生导师。
第九条 规范选课程序,建立课程介绍体系。学生的选课在智慧校园平台上进行。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4—6周在智慧校园平台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开课计划、课程学分数以及任课教师的教学能力介绍等信息。学生根据课程开设计划和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预选课。教务处对学生预选课程情况公布,对超员或缺员的课程,组织学生重选或补选。一门课程选修的学生人数少于30人该课程停开。补选时不能选择选课人数已达到限制人数的课程。 经过重选或补选后,确定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并于放假前公布。学校公布选课结果后,学生不得再改选课程。
(二)教务处要详细向学生公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介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选课流程,介绍各专业所开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先修后续课程、修读对象、任课教师、使用教材等。任课教师要向学生介绍本课程教学内容、教学参考资料、成绩考核办法等,为学生提供选课信息。
第十条 选修课安排及管理
(一)每学期开设的专业和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安排确定。学生应根据自己所选课程,按照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完成作业并参加考核,总评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缺课时数超过相应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三)完成作业量不足本课程所布置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四)网络通识选修课程由学生在智慧校园平台自主选课、自主学习,考核合格后每门网络通识课程获得0.5学分。
第四章 学分计算和学分取得
第十一条 学分结构。学分制由学分和学分绩点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学分计算。学分设定标准以课程学时数(或周数)为主要依据。理论与理实一体化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综合实践课程,包括入学教育、新生军训、专业实习、毕业实习、集中实训等每周计1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取得。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包括课程学分、非课程学分和奖励学分。
(一)课程学分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1.理论与理实一体化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考核评价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经各系部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
2.综合实践课程(包括入学教育、新生军训、专业实习、毕业实习、集中实训等)学分。学生出勤达3/4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综合实践教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分计算单位,不拆开计分。
(二)非课程学分是指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及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素质教育实践、创新实践、科研实践、竞赛活动、学术论文(或作品)等而获得的学分。
1.学生获取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当、范围相同的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承认的职业资格、技能等证书可获得学分。不分等级的证书计2学分:分等级的证书,初级计1学分、中级计2分,最高计3学分。
2.社会实践、文化素质教育实践、创新实践、科研实践等活动可获得学分,但最高不超过3学分。
学生毕业时所获非课程学分不少于4学分。
(三)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获得优异成绩而奖励的学分。
1.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各种技能大赛、竞赛并取得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综合性比赛: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学分、5学分、4学分;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学分、3学分、2学分;市(院)级竞赛一、二奖等分别计2学分、1学分。各级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降低一个等次计分(大赛类别和等级认定参照枣科院字[2019]22号文执行)。专利最高记3学分。发表论文等按照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分别计5学分、2学分。
2.在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文体活动中获一等奖者计0.5学分;参加学校安排的校外文体活动中获市级及以上一等奖二等、三等奖分别计1学分、0.8学分、计0.6学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计1学分,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计0.5分。非课程学分和奖励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核实,学生所在系部认定。非课程学分和奖励学分可以充抵选修课学分,但最高只能充抵4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及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学分绩点。学生考核成绩按如下方法折合成相应的成绩绩点。
考试成绩与成绩绩点的换算
百分制:
百分制 | 90~100分 | 80~89分 | 70~79分 | 60~69分 | 60分以下 |
成绩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注: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此类推。
等级制:
等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成绩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总课程学分绩点/总课程学分数;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平均课程学分绩点*80%+(非课程学分+奖励学分)*20%。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修、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绩点、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五章 补考、重修、免修
第十五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课程除外)。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旷考、作弊、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 重修一般随开课年级修读,须在下学期课表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重修人数超过30人,单独编班开课。
第十七条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允许学生对同一门课程多次重修(必修课)或改修(选修课),允许超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标准多修学分。重修收费标准为:该课程学分*(该专业该学年度学费总额/该学年总学分);超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标准多修,按照重修的标准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八条 课程申请免修读。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知识和技能,可申请免修读该门课程。免修须通过考试,同级免修由教务处安排,在该课程正常开考前进行;高年级免修可参加高一年级该课程的统一考试或单独命题考试。思想政治课程、心理健康课程、体育课程、毕业实践等教学环节一般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同班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受到红色学业预警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转入下一年学习的学生,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 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和课外学分,德、智、体、美、劳合格,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每个学生除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学分要求外,还必须完成至少4个非课程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事项,仍按现行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
各系部、职教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学分制改革试点,提高贯通培养质量,现就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机械工程系、建筑工程系负责分别与对口本科高校对接,修订机械设计与制造、建筑工程技术2个“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要满足学生专升本要求。
二、中高职贯通培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1.五年一贯制专业
汽车检测与维修、机械设计与制造、建筑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等4个五年一贯制专业以高职五系为牵头责任部门,修订对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完成后,五年一贯制专业学生到对应的高职五系上课,今后五年一贯制专业不在职教中心上课。
2.三二连读专业
护理、助产、药学、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基础、机电一体化等6个三二连读专业由中职对应教学部负责牵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完成后,三二连读专业学生在职教中心上课,不再转段到高职上课。
三、高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高职五系为牵头责任部门,配合学分制改革试点修订高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授课计划,为全面实施学分制管理作准备。
四、经费支持
1.“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学院为每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提供支持经费2万元。
2.中高职贯通培养专业(五年一贯制专业、三二连读专业):学院为每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提供支持经费5-10万元。
3.修订高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配合学分制改革试点,修订高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授课计划,学院为每个专业提供支持经费2万元。
4.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方案开发工作,包括学校及行业企业调研、学术研讨、专家评审、开发过程培训、图书资料购置等。
五、时间安排
1.贯通培养各专业: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专业调研,2019年8月5日前编制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高职各专业:配合学分制改革试点修订高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授课计划,2019年8月5日前编制完成。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升贯通人才培养质量,现就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服务学生全面发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本位,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高职优势互补、衔接贯通的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
(二)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根据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体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特征,坚持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工作情境组织课程,形成新的职业教育课程理念。
(三)坚持统筹兼顾、系统科学。适应行业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遵循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注重中高职在人才规格、课程设置、工学比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资源配置上的有效衔接。
二、主要内容
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相关行业对应岗位的人才需求,依据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办学实际,对贯通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职业领域、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与要求以及各教学环节做出全面明确规定与具体安排的重要教学文件。该方案是学院组织教学实施、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开展教学条件、教学资源以及师资队伍等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中高职贯通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招生对象、修业年限、就业面向、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职业证书、主要课程、主要实践实训教学环节安排等。
三、制订原则
(一)一体化原则。要准确把握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的定位,从行业企业对相应岗位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打破原有中职、高职分段培养的课程体系,在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与要求、教学安排、师资配备、实训条件配置、质量评价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划、统筹安排和一体化设计。
(二)科学性原则。要研究行业企业技术等级、岗位需求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准确定位中高职贯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职业面向,科学地进行职业领域、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课程的系统设计,充分体现长学制培养过程中学生技术技能学习与职业素养养成的规律,合理确定各阶段的能力要求以及相应课程内容的难度、深度、广度。
(三)规范性原则。要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发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专业教学标准为指导,涵盖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内容与要求。文本要素完整,体例规范,内容具体,文字表达准确,层次清晰,逻辑严密。
(四)可操作性原则。培养目标清晰,课程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教学安排符合专业实际,易于执行,教学条件充分,在实训条件、师资安排、教材选用、教学管理、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统筹,有效保障培养方案的一体化实施。
四、运作方式
1.“3+2”对口贯通培养专业
机械工程系、建筑工程系负责分别与对口本科高校对接,制订机械设计与制造、建筑工程技术2个“3+2”贯通培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要满足学生专升本要求。
2.五年一贯制专业
汽车检测与维修、机械设计与制造、建筑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等4个五年一贯制专业以高职五系为牵头责任部门,制订对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完成后,五年一贯制专业2019级新生到对应的高职五系上课,今后五年一贯制专业不在职教中心上课。
3.三二连读专业
护理、助产、药学、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基础、机电一体化等6个三二连读专业由中职对应教学部负责牵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完成后,三二连读专业学生在职教中心上课,不再转段到高职上课。
4.经费支持
学院为“3+2”对口贯通培养专业、五年一贯制专业、三二连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其中“3+2”对口贯通培养专业每个专业支持经费2万元。五年一贯制专业、三二连读专业每个专业支持经费5-10万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方案开发工作,包括学校及行业企业调研、学术研讨、专家评审、开发过程培训、图书资料购置等。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专业调研
内容:专业目前的状况(以专业剖析为基础。现有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人才培养成效、存在的问题等)、专业紧贴产业发展,对接国家战略、区域支柱产业等现状及趋势、人才需求状况、职业资格标准、人才需求标准、适用的岗位群及要求、可以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具备的条件(师资、实训条件、社会环境等)、可以预测的社会贡献程度等。各专业完成专业调研分析报告。
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前。
(二)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内容:教学计划、课程(项目)教学标准、师资配备标准、实训(实验)室及设备配备标准等。方案的编写要符合《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职业院校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省教育厅《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等文件要求,符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各专业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完成时间:2019年8月5日前。
专业调研分析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体例参考枣科职院字〔2016〕1号文(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16—2019)》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课程资源建设和共享,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包含省级专项资金、院级专项资金和行业企业支持资金。省级专项资金是指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通过实施山东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或专项计划,对职业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在线开放课程等拨付的专项资金。院级专项资金是指学院为支持课程建设拨付的专项资金,根据院系两级管理规定,院级专项资金包括来源于学院和各系部的专项预算经费。行业企业支持资金是指项目负责人通过校企合作获得企业捐助或联合开发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
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核定;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项目所在部门、项目组及其负责人按任务书约定筹措、使用与管理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各部门需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项目预算编制、经费使用、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的有关文件及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项目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第五条 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将按照不低于1:1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六条 课程建设经费按照经费标准分三期拨付,第一批经费为30%,在项目立项后拨付;第二批经费为30%,在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拨付;第三批经费40%,在项目验收合格时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要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八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
第九条 建设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上述“第八条”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总额的8%。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列支。凡使用各级财政建设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组要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结余结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组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对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收支预算。项目预(决)算要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预算要与年度预算相匹配。项目应当设立绩效目标,反映项目资金来源、承诺情况以及前期建设经费投入情况。升级改进项目须说明项目验收后发生的实际投入情况和申报当年的实际投入情况。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须经专家进行审核,财务处确认,并与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总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教务处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理由、项目和金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确保项目实施。不得截留、挪用项目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组应当增强绩效意识,事前绩效设定,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第二十条 财务处、审计处按照预算评审流程,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完整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教务处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部门应当紧扣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教务处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追踪,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和上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不理想、财务管理较差以及不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项目,停拨或核减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在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的跟踪与督办,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期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六条 逐步推行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覆盖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异常现象列入“异常名录”,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或建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制度规定的部门及责任人,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金支持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对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的评估(审)专家,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