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从严治学,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工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性教学事故:
(一)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在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上课接打手机等通讯工具,酒后上课等。
(二)备课不认真,授课无教案;照本宣科教学,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不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三)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计划无故相差一周(含一周)以上。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 (五)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大纲要求。
(六)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5—20分钟。
(七)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监考迟到、早退,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或瞒报。
(八)未经学院和系批准擅自对外兼课或搞其它活动,严重影响校内教学任务的完成或在校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九)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差错。
(十)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无法进行或延迟。
(十一)各类实训不按大纲规定和实训要求进行,改变实训进度或在实训(实习)带教过程中要求不严,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在500元以内(低值易耗品除外)。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辅导答疑或未按有关规定批改作业。
(十四)考试或补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不报考试成绩或上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
(十五)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上报上一级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影响。
(十六)教学管理人员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十七)其它违反学院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二)嘲笑、讽刺学生、污辱学生人格,造成师生严重对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三)无故缺课;擅自停课;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四)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计划无故相差二周(含二周)以上。
(五)考前给学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六)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超过20分钟。
(七)考试结束后,未认真清点试卷而出现试卷丢失。
(八)未经教务科研处同意,对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
(九)未经教务科研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十)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在500元以上。
(十一)不按时上报教材征订表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或教材主管部门征订发放不及时,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十二)教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其它违反学院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处室系部与教务科研处、教学督导室共同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处室、系部及教务科研处、教学督导室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一般性教学事故责任,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处室系部在本机构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同时报教务科研处、组织人事处备案。 对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性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教务科研处会同组织人事处、教学督导室提出处理意见,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延后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对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师德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延后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教研室、处室,由教务科研处、教学督导室和组织人事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取消教研室、处室及教研室、处室负责人的评优资格。
第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不认定、不处理,或故意隐瞒教学事故,学院除按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外,还将对该处室、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