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3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200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突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的高职教育特色,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逐步实现全院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文件)以及其它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在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中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学院高职、中职教学及其管理活动。
第二章 教师的教学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教师的基本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对学院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的民主管理。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教育教学培训。
(五)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和业务考核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四条 教师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 教师的教学职责和任课资格
第五条 讲师、助教的职责
(一)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三)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五)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 副教授(高级讲师)的职责
(一)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二)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三)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四)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五)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教学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教学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不同职务的教师都应极承担教学任务。学院的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要更多的担任高职课程。任何职务的教师都必须承担并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
(一)青年教师应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理解教育规律,熟悉教师职责,参加岗前培训。
(二)青年教师获得承担教学任务的资格后,须经过系部领导或同专业专家组审核且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三)初次开课的青年教师须填写任课资格审定表,由系部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1小时的试讲,由同行教师评议,试讲通过后,经系部领导批准认可,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具备任课资格的青年教师开设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教学计划或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
(二)应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全部讲稿(或教案)的1/2以上。
第四章 教学过程
第十一条 备课
(一)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和教学大纲,必须对大纲深刻理解,全面掌握。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进行创造性教学,灵活处理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二)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教案。教案不应该是教材的重复或压缩。编写教案时要处理好讲解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与阐述重点、难点的关系,经典理论和新成果、新知识、新技术的关系,传授知识与培养实践技能的关系,与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创新能力的关系。
(三)教师备课前必须明确所教授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了解本课程在整个培养计划中所处的地位、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先修课程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
(四)教师必须深入调查,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结合学生实际,确定重点、难点,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
(五)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六)所有教研室都应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教研室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七)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八)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讲课
(一)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提高。
(二)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三)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教师传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五)教师授课必须使用普通话,并努力做到语言准确简炼、清晰流畅、条理清楚。对板书的设计要合理,书写要工整。
(六)教师授课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着装要整洁、大方,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七)教师上课对学生要严格考勤,要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课堂纪律的好坏应作为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八)教师授课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应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使直观教学与抽象思维相结合,提高课堂信息量和教学效果。
(九)教师要随时注意讲授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征求学生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
(十)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写出所授课程总结报告,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存放系部或教研室备查。
第十三条 辅导答疑和作业
(一)教师在每个授课单元结束后,要有一定时间的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指导学生进行复习,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通过复习、辅导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使所学知识系统化。教师在考前辅导时,不得变相泄露试题内容,不得随意缩小范围,不得圈划考试重点。
(二)教师在辅导答疑前,要根据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答疑时要及时准确地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并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开阔学生的思路。要注意记录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便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三)教师要按照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每次单元课后至少要布置一次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并注明批阅时间。
(四)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进度表,不能以课堂讲授替代。
第十四条 技能教学
(一)技能教学包括实验、技能(实务)训练、实习、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
(二)指导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及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熟练掌握技能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并制订合理的教学进程表。
(三)在校内进行技能教学时,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车间(室)和实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在校外进行技能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规章制度。
(五)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教学目的和任务,组织学生学习有关的规定和要求,提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2.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3.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或实训日记和报告,根据学生的日记、报告、平时表现及实习或实训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5.写出学生实训或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系部(或教研室)或实训中心备查。
6.学生的实验、实习或实训成绩由教研室(或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在实验、实习或实训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科研处。对于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指导教师必须对其提出具体要求,令其进行补做,补做后进行成绩考核。
(六) 在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教学时,教研室主任应提前两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综合训练)为同一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
(七)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交教研室(或系部)备查。
(八) 确定技能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校内与校外)、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由系部提出,教务科研处核准。
第五章 课程的考核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包括劳动课、社会实践、德育教育、军事训练、实习、实训、实验、毕业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
第十六条 结业或期末考试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安排系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一律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布置系部具体组织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实施。考查由各系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试课的任课教师在制订授课计划时,要确定考试方式,经系部同意后,于开学初一周内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并通知学生。
第十八条 考查课由各系部统一安排考查日程、考查地点及监考老师,并将考查安排于考查前一周报教务科研处,考查工作必须在全院统一考试的前一周结束。任课教师根据平时作业、实验、测验的情况,评定学生的考查成绩,成绩按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考查成绩经教研室和系部主任审核后,于考查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科研处。
第十九条 凡教学计划所列但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课程所在系部需提前两周报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和系部协同安排。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根据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部和教务科研处记载备案。
第二十一条 命题
(1)教师命题应按《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并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
(2)各考试课考试范围包括本课程本学期学习(含教师指定的自学部分)的全部内容。教师不得随意缩小范围,不得出复习提纲、划考试重点,或作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提示。
(3)考试的深度和广度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不仅要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还要考查学生自学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要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
(4)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系部主任审批后,按规定时间报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选择其一使用。技能课要逐步推行形成性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试卷由教务科研处监印,印刷封装完毕后存试卷保密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课程必须成立评卷小组,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的计分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查可采用百分制,亦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试成绩要符合正态分布,优秀率一般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五条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录《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签署教师姓名,连同学生答卷,在考试(查)结束后三日内交系部,各系部于放假后一周内将所有考试成绩及试卷汇总后交学院教务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定并经教师登录,除院、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和教务科研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
第二十七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六章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努力结合生产、管理、服务实际以及科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进行,大力提倡选择能实际应用的题目。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选题应接受教师的指导,提交开题报告。题目可由学生根据掌握知识及资料情况自己拟定,但须经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审查批准;也可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教研室讨论、系部主任批准后,向学生公布,让学生选择。
第三十条 各系部应于每个专业毕业学期前一学期期末将课题和学生名单会同指导教师名单上报教务科研处。
第三十一条 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个别情况可由连续教授相关专业课程三年以上且成绩优异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计和论文的水平和质量。鼓励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指导工作,各专业要派专人联系,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一个教师指导毕业设计和论文的学生人数,理工科一般不超过8人,文科及艺术类一般不超过10人。作同一设计项目的学生人数不应超出4人,作同一论文题目的学生人数不应超出3人。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8小时。当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清论文题目的意义,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学生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及正确使用仪器的方法,帮助学生进行方案确定、理论分析、画图、试验、处理数据等工作,并指导学生拟订写作提纲,审阅论文初稿,指导学生进一步修改,直到完成定稿。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中的所有文字资料必须用学院统一印制的毕业论文纸誊写或打印,连同电子版和相应的设计图纸上交教务科研处保存。
第三十五条 毕业答辩应按专业分类成立5—9人的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前一周应将毕业设计(论文)提交评阅人审阅,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答辩委员会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设计(论文)写出评阅意见和评定成绩。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实行四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宜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八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敬岗爱业,自觉遵守学院的教学纪律。
(一)教师必须按已排定的课表上课。教师公派外出兼课、听课或有私事均应以服从院内教学为原则,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必须调课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学调课单》,调课在一周(含一周)之内由系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调课单留存系部;一周以上须经系部分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调课批准后,将请假报告单交由教务科研处备案。一门课调课的累计学时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20%。
(二)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应视作教学责任事故并予以追究。
(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四)教师应服从系部工作分配与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生成绩的判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任何成绩判定不真实的行为,应视作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没有特殊原因,连续二年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数量和质量要求的,不能晋升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要延续聘任或调离教师岗位进修学习;对在现职期间发生教学事故,有悖教师职业道德或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要视情节给予通报和相应行政处分,或调离教师岗位。
第八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优秀教学管理奖,对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研究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评估等途径最终认定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四条 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者,按照《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表彰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科研处研究拟定解决办法,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中专、技工等教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