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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科职院字〔2019〕36号—关于印发《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8日

   枣科职院字〔201936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职教中心:

现将《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6月28日

附件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

 

(试  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鲁教职发〔201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培育专业品牌,促进学校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从学校性质、服务方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特别是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为依据,以现有专业建设成果为依托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三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经略海洋、军民融合、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紧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学校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第四条  我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新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1.根据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设置专业。

2.有详实的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专业设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3.具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和时间分配以及教学进程表)和其他必要的教学文件。

4.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须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5.除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校内实训场所、图书资料及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条件外,要具备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6.原则上不新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职业院校预警类严控类和限制类专业目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51号)公布的专业。

7.设置医药卫生类、教育类专业,须分别先行征求省卫健委、省教育厅意见,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未通过的,学校不再报送。

8.对于更改专业名称的专业调整情况,一律按新设专业的程序进行。学校调整专业时,应当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学校调整专业不占新增专业的计划。

第六条  坚持专业数量服从于办学质量的原则,科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我校年度增设的高职新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新设专业的设置程序:

1.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现状,与各系部和相关处室共同组织召开专业设置论证会,从招生、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进程、教材、师资、实训条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及就业等全过程进行考察,在征求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下发申报新招生专业的通知。

2.各系部根据系部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在充分的人才需求调研和专业建设委员会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专业设置方案,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申报新专业的材料进行论证和审定,并提出审定意见。

4.通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新专业申报材料,报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办公会讨论。

5.教务处根据学校办公会讨论意见,负责按要求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6.申请预警类严控类、限制类专业和医院卫生类、教育类专业的系部做好迎接省卫健委、省教育厅专家组实地考察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1.增设专业填报表;

2.学校基本情况;

3.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负责人简介;

6.主要专业教师基本情况;

7.办学条件情况;

8.申报教育类专业情况表(拟申请举办教育类专业的系部,须联系确定指导院校,指导院校应为师范类本科或专科院校。专业审批后3个月内,须将《指导院校专业建设建议书》、《指导院校专业建设协议书》报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主管处室)。

9.医药卫生、公安大类及司法技术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上述材料,第2项由教务处负责,其余各项由申请系部负责汇编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第九条  新设专业审批时间:

1.新专业审批每年省教育厅在5月中旬(实际时间按省教育厅通知时间执行)集中受理一次。各系部应提前做好准备,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材料交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于4月初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审定。

3.每年4月底交学校办公会进行审批,教务处在5月中旬将学校审批通过的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专业调整与撤销

第十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把社会需求、招生计划、录取率、报到率、就业率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量化指标。

第十一条  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的专业亮黄牌,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撤销专业。

第十二条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应及时撤销备案,暂停该专业的招生,再次招生需按照专业设置要求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撤销已设置的专业,应由所在系部写出书面报告,申述停办理由、相应的论证材料,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0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