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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建设配套制度汇编(三)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考试招生办法(试行)

 

第一章    

 

录取是招生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涉及校内相关部门较多,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务必充分重视,以“思想到位是先导、技术到位是基础、管理到位是关键、服务到位是重点、监督到位是保障”为指导思想,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全面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为加强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管理,保障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公正、公平、合理地选拔新生,根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录取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根据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的要求,学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明确的职责。

一、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纪委书记、招生就业处处长等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录取工作。

 长:侯同运

副组长:谷道宗 周天民

 员:马     徐庆俊

满其伟 韦统友 王士柱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及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二)领导制定各类招生的结构和层次比例、学科专业布局以及总体规摸等。

(三)研究提出学院每年招生工作的总体方案;审查招生方案的重大调整计划。

(四)审定学院各类招生录取的原则和规则。

(五)指导全校招生工作重大改革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六)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纪检督察组,负责招生监督信访。

 长:周天民(兼)

 员:刘建功  

纪检督察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及学院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检查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三)负责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及各项制度、政策和规定的教育;

(四)支持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接待和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考试制度、政策与纪律的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成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有关人员组成的录取工作组, 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长:韦统友

副组长:沈继章  

 员:邵明琛  

录取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认真完成好各自岗位的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应工作程序。

(四)服从统一指挥,对新情况或特殊问题须及时逐级请示。

(五)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六)录取结束后,统计有关数据并将相关信息转各相关部门。

(七)进行工作总结。

四、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录取程序技术组,负责录取辅助程序的开发和维护、录取设备的正常运用和维护。

 长:邵明琛

 员:李    鹏 

录取程序技术组的职责是:

(一)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安装并调试教育部研发的普通高校招生系统,做好院校录取子系统的配置工作,维护录取系统正常运行。

(三)与各省招生办联络,下载并配置各省安全客户端软件,保障院校录取子系统与各省招办联络畅通。

(四)根据我院招生录取实施细则,开发我校录取辅助管理软件,以配合教育部软件实施我校远程网上录取工作。

(五)做好对录取工作人员的软件操作培训工作,并对录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提供技术支持。

五、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录取网络技术组,负责录取期间的网络安全、管理和维护。

 长:

 员:

录取网络技术组的职责是:

(一)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校内远程录取场地的网络构建及管理、配置并管理院校录取子系统的固定IP地址。

(三)负责网络安全与保障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网络故障,提前做好应急的维修准备和应急的设备准备;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及防止各种非法攻击,充分保证录取数据的安全。

(四)在录取期间,设专人值班保证网络畅通,为学院录取提供全面技术支持。

(五)协助做好招生信息网上公示相关工作。

六、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安全保障组,负责录取期间安全保障工作。

 长:张宏涛

 员:司佑文

录取安全保障组的职责是:

(一)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加强各工作环节间的衔接和部门之间的协作。

(三)制定各岗位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应责任。

(四)保证录取场地的落实。

(五)确保录取期间的网络、电源、电话正常运转。

(六)保证录取工作环境的安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做好录取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

(八)完成好接待任务。

 

第三章  录取时间

 

按照每年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录取工作意见中的录取时间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一、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我院为普通高校专科批次录取院校,录取时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 ,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

二、录取线内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三、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合格标准。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四、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职业技能考试需达到省教育厅要求的合格标准,按专业类别划定分数线,分专业进行录取。

五、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美术类考生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专科合格证的,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的,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六、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校后须改学英语。

七、考生男女比例不限,矿山机电、矿井通风与安全两专业因行业特点只招男生,助产专业因行业特点只招女生,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八、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我院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录取。

九、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录取的各项工作。每一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按时上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后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十、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调整计划的管理和监督,使用时由集体研究决定。计划调整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十一、遗留问题或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录取程序

 

一、登录院校子系统

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用户名和口令,按照各省《录取指南》中所要求的方法登录安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

二、复核、调整计划

录取前在规定时间登陆下载计划信息,并进行复核。如需调整计划,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议后,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并按教育部规定程序办理。

三、下载、审阅电子档案

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方法及时下载并妥善保存考生电子档案,因电子档案保管不善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录取工作组负责。

四、预录取

在投档范围内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

五、退档

确定退档考生后,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填写的退档原因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退档情况后,如有疑问,会进行沟通协调或提出复议要求,应认真对待,由录取工作组及时纠正、答复或形成复议结果传真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退档完成后,打印不予录取考生名单及原因,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六、提交录取结果

在确定录取专业后,在规定时间通过录取系统上载数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录取工作。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七、发放录取通知书

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打印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连同其它材料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六章  注册入学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录取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一、新生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等手续。考生中学档案由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并自带档案来学院报到。学院须在入学须知中注明其中学档案的转移手续和办法。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寄出学费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二、入学复查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若发现替考、冒名顶替上学、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等不合格者,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复查工作结束后,将复查和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招处。新生报到后及时统计实际报到人数,不准出现遗漏,为注册入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各系部对于转专业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并从严掌握,符合条件的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后,在正式上课之前由招生就业处审批办理。

 

第八章  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录取工作是整个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它关系千家万户和考生的切身利益,历来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录取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及政策规定办事,保证新生质量。确定录取名单时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排除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招生信息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招生信息安全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部私自提供招生信息;不得将自己的帐号和密码提供给他人,或委托他人操作专用网络终端。招生工作人员不能进入非权限范围内的办公场所及网络设备室。任何试图对招生录取网络的非法访问、侵入均属违法行为,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检举和制止。  

各级领导和录取人员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意义。录取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纪委、省招委、省监察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身作则,遵守纪律,率先垂范;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对录取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今年录取工作的顺利完成。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预算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实施会计监督,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进一步适应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发挥资金最大效能,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1.“统一领导”是指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的资源调配、统一的财务领导。
  2.集中管理"是指确保学院内各单位经济自主权和合法的经济利益,将学院内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集中核算。
  3.“分级负责”是指在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的经济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年初分配指标,全年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使用的办法。学院财务部门参照往年包干经费执行情况和新的要求,将部分能够准确核算、计量的事业经费(水电、差旅、维修等)分配到部门,包干使用。各部门对学院下达的包干经费指标可统筹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院必须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经费预算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提倡节约,年度预算经学院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给各部门执行。预算一经下达,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并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根据年度发展计划、任务,学院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学院各部门在认真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主统筹安排使用所核定的预算经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学院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财政补助与学杂费收入,要力争财政投入逐年提高
  第九条  千方百计地培育和开辟新的创收渠道,逐步提高创收水平。加大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人员培训等服务的工作力度,组建学院高科技公司,建立厂校合作等方式增加收入,筹集办学经费,积极争取社会捐助。
  第十条  通过多种融资形式和商业性贷款方式,解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资金需求。要充分利用银行积极参与和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根据学院投资规模和自筹资金能力,科学地确定负债额度,通过向银行贷款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学院建设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院收入的学费、培训费和住宿费收入等全部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各系、部是学杂费收入的责任部门,实行学费收缴完成情况与包干经费拨款挂钩的办法,确保按时足额收取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设立。一律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指标控制、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学院支出要以基本建设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重点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按财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学院所属企业及其它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耗费的学院资源,如水、电、材料、人工等,应有偿使用。学院要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加大经费支出中公用经费部分,特别是教学、科研方面支出所占的比重。
  第十五条  加强基建资金管理。基建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基建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拨付。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报批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报批,应先由申报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理由、项目的内容、资金的数额等,由学院领导同意后交院财务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一经审定,专款专用,不得超支。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效果分析,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有科研能力的部门和个人申请上级专项科研项目。专项科研经费实行专户管理的办法。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院内包干经费经济责任制。学院有关负责人要按审批权限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审批和报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实行

“三账一卡”(资产总账、明细账、资产保管账、资产明细卡片)制度。材料、物资要严格采购、保管、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资产的完整。
  第二十条 学院对外投资(即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在充分论证、确保稳妥的基础上,坚持"先评估,后转移"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使用学院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学院要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物质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学生用品等物质的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大宗物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凡具有竞争性的物质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或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财务应当定期向院领导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收支情况表或利润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等,及时反映学院各个时期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院财务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还应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向院领导报告学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八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财经纪律,是贯彻党的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财务工作要坚决执行财经纪律,不断提高政策水平。
  第二十六条  财务工作要经常通过财务监督和纪律检查,抵制在经济领域里的不正之风,控制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任务:维护财经纪律,贯彻执行标准制度;加强计划管理,保障教学经费的需要,防止贪污盗窃和浪费,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财务监督的方式,采取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全面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施财务监督要依靠党委、纪委和上级审计部门,加强领导、依靠群众、实施监督、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总结提高。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增加财务透明度。

 

 

第九章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要求配备财务人员。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学习和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广大财会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学院财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处工作的环节管理,严禁违规操作,主要财务会计岗位要定期轮岗。

 

                              2014年7月8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及《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维修、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耐用品或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四)各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院固定资产,依照本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国家财政部把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按特性分为十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按评估或合同、协议计价。

  (九)外币购入的进口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税费计价。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即在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学院资产实施统一管理;财务处具体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属性,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对各自使用、占有的资产进行责任管理,使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人上。

第九条  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学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学院财务处具体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三)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账务处理、数据备份及条码标签的打印工作。

  (四)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归口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九)提出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奖罚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处、总务基建处、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是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对上述无形资产的收益权。负责交通运输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二)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寝具、用具及电器的固定资产管理。

(三)总务基建处:负责用于生活与后勤、行政办公、社会服务的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供水、供电、膳食、绿化、保洁等后勤设备、设施;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炊具;行政办公设备;牲畜等。

   (四)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用于教科研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五)图书馆:负责学院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图书资料(包含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的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以上未列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定有关处室负责。

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特点,制定有关制度。

(二)负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年度购置(包括更新改造)计划的汇总、审核。

(三)负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验收单的打印及条码标签的张贴工作。

(四)负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的验收、实物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归口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维修改造。

(六)负责组织申报归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大修计划。

(七)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八)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九)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

(十)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二)配备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落实固定资产使用人及责任。

 (四)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按要求办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

 (五)如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因故离职离岗,要办理移交手续。

 (六)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使用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

 (八)根据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现状和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增加、变动或处置申请。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三条  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后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资产清单,执行学院《大宗物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四条  学院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购建固定资产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应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应由验收小组及使用部门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勘验:检验固定资产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二)测试:对固定资产的性能、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等进行测试。

(三)清点:对固定资产的数量、附带零配件、合格证、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清点。

验收完毕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进行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查技术指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产品的技术参数,逐项验收其功能,并考察其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及配套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或形成的生产能力,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各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报告,全部文件归入档案,档案目录复印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由受赠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受赠部门依据《捐赠协议书》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等凭证办理财务登记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从国外引进设备,要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并上报技术验收报告,所有资料复印件报归口管理部门存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在索赔期内完成有关索赔事宜。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置(包括捐赠),都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进行信息录入、归口审核、财务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院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使用学院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使用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需按规定办理:

  (一)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离岗,须办理所用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方可办理人事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六章    固定资产调配与清查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配是指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现有固定资产布局,使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避免固定资产资源浪费。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分管类别的资产使用情况、闲置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尤其是房产类、设备类价值较大的资产,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及时提出调配建议。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机构调整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及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与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中,应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盘点结果。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初步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

  (四)学院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五)院长签署意见;

  (六)按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七)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及鉴定工作;

  (八)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采用竞价或招标方式进行;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报上级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固定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短少毁坏、丢失、隐瞒私自处置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财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财务处理

1.由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采购小组提供的固定资产购买发票、采购审批文件等符合账务处理的原始单据,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验收单信息的录入及固定资产卡片的建立,完成后提交给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审核人员,对使用部门提交的验收单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提交给财务处,同时打印出《固定资产验收单》。归口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验收人、验收负责人应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单依据各联次的用途,由相关部门分别保管。

  3.财务处审核采购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报销单据、归口部门提交的验收单信息,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打印出条码标签。

 (二)固定资产变动和处置的财务处理

  1.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及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参照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执行。区别之处在于,审核及账务处理依据变更为:《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或《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2.不涉及价值变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系统中《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相关信息,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第四十一条  使用部门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地进行账、卡、物核对,保证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动的,使用部门需打印《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由相关部门及人员签章确认。不涉及价值变动的打印一份,由变动后的使用部门保管;涉及价值变动的打印二份,一份由变动后的使用部门保管,一份交由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使用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同时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由相关部门及人员签章确认后交归口管理部门保管,同时交财务部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及《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采用资产管理系统中的统一格式。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并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及权限设置的要求,为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设置权限,对系统数据及时进行备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切实加强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学院安全事故,保障学院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条 学院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  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书记)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各系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全院安全工作;

2.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计划、措施,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追究责任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4.提供安全管理工作必需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其他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系(处)设立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落实学院下达的安全工作计划、措施;

2.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将安全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人员;

3.完善具体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4.保障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设备的安全;

5.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第三章 学院内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七条 学院内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健全学院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学院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演练;

4.对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5.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院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对学院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八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并对学院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

第九条 学院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以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第十条 学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三)现金、票证、物资、产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型活动申批制度;

(九)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十)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十二)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

学院应当在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

学院应当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学院登记查验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院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记录。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学院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2.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3.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4.体育教学设施、试验设施、学院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5.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院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学院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学院负责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对事故的报道应当客观准确,禁止渲染炒作。

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后勤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务工作

   (一)国有资产(实物)管理

总务基建处职责:

1.参与审定学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要物资采购计划、主要经济合同或协议,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维护、维修;

2.负责非实践教学类耗材等物质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工作,负责学院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卫生工具、五金交电、燃料、备品、备件等归口管理物资的使用、维修、调配和报损、报废等工作,建立资产明细帐;

3.负责对非实践教学类耗材等废旧物质进行处置,残值交财务处;

4.配合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对账、核查工作;

5.负责学院土地、房屋构筑物和配套设施的管理、调配、维修维护等有关工作。 

系部职责:

1.负责制订本系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本系部使用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建账、立卡工作;

2.落实设备到室、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委派专人管理;负责使用资产的内部对账、核查。

3.负责反馈物品使用情况。

4.负责执行赔偿制度;

5.本系部使用资产、仪器、设备方面的各类统计工作;

6.负责系部使用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等处置申请的归口报审、移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归口上报和记录工作。

(二)仓库管理

总务基建处职责:

1.负责验收入库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2.定期编制仓库与物资设备库存情况报表;

3.负责落实物资存放计划,检验批准手续,保存原始凭证;

4.负责仓库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5.负责库存物品借还等管理工作。

系部职责:

1.负责本系部学期日常办公用品计划报批、物品领用和检查验收;

2. 负责领取物品的发放。

(三)水电管理

总务基建处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关于水电暖等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学院水、电、暖等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3. 负责照明、霓虹灯、路灯等用电的配送;

4. 负责各部门水电使用情况的汇总和各部门水电费的统计。

系部职责:

1.落实学院关于水电暖等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统计本系部水电暖使用情况和本系部师生节水节电教育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部水、电、暖等设施的故障报修。

(四)维护维修管理

总务基建处职责:

1.负责对专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看,结合工作实际和施工方商榷施工方案,提出工程预算;

2.对施工方提出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审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合适的修正方案;

3.负责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负责协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计量、工程决算等工作;

5.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或监管。

系部职责:

1.负责本系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工作;

2.负责填写维修申请单并归口报修(见归口报修分类表);

3.负责维修部门维修和维护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4.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程计量、工程决算、工程验收等工作;

5.负责向归口部门提出问题工程的整改要求。

(五)物业管理

总务基建处职责:

1.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开展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

2.负责物业管理质量的统计通报、联络协调、接收转达投诉和组织考核的职能。

3.负责来客来访的接待和登记工作。

系部职责:

1.负责监管本系部物业维修、环境卫生保洁、用电用水管理等工作。掌握本系部报修情况,物业公司派工、维修情况,参与维修验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2.负责监管物业公司各项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情况。

3.负责本系部水、电、暖和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物业公司保洁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做好记录。督促和指导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完成保洁任务,协助保洁工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5.负责本系部各项用电用水管理、安全检查工作,提出物业工作中的节水节电措施,做到节水节电。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措施。

6.负责对物业公司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二、采购工作

总务基建处职责:

1.负责制定物资采购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

2.汇总、审核、编报学院物资采购计划,并报学院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负责物质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即时上报和学院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及相关采购文件的制定;

4.负责采购标书、合同书的审定、签约以及采购项目的验收、报账的把关工作;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5.负责建立有关物资的价格、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的信息参考系统。

系部职责:

负责本系部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内部审核、申请及归口报批工作。

三、基建工作

(一)基础建设

总务基建处职责:

1. 负责制定、完善和落实基本建设工作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学院总体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的制定、报批和组织落实工作;

3. 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负责协调甲方、监理及建筑公司的三方关系;

4. 负责学院基建项目的编制、立项、土地征用、施工组织、质量监管、资料归档等工作。 

系部职责:

负责本系部师生的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二)绿化工作

总务基建处职责:

1.负责校园花草树木配置以及花坛、雕塑、亭台、回廊等建筑小品的设置和安排;

2.负责院内花草树木的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修剪等维护保养工作;

3.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监督绿化施工,检查绿化养护人员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专业性的建议;

4.负责安排校园内主要景点的设置、会议活动和重点办公场所鲜花的摆放工作。

5.负责安排校园内绿化苗木的移栽、补栽和更新等工作。

系部职责:

1.负责本系部师生爱护花草、园林、景观等设施的教育工作;

2.协助本系部故意损坏花草、园林、景观的事件及人员处理工作。

四、膳食工作与食品安全监督

总务基建处职责:

1.负责制定和落实饮食工作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和落实饮食服务的工作计划;

3.负责饮食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4.负责与食品、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5.负责检查食堂地面、餐桌、水池、垃圾桶卫生等工作;检查食品的初加工间、专用工具、刀墩、台面、机器、地面等的卫生;检查加工前的原料有无异味、当天加工原料是否及时冷藏等。

6.负责检查入口食品的生产厂家、保质期、卫生许可证,索取肉禽类有关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7.检查监督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上岗前的工作衣帽;

8.检查落实食堂烹调间的卫生制度;

9.负责监督食堂餐具洗涮消毒情况并记录;落实每餐消毒制度,检查消毒后的保洁柜、水池、地面、蒸车、洗涮用品的清洁卫生。

系部职责:

1.负责本系部师生勤俭节约、饮食卫生和安全教育;

2.协助召开生活委员会议,指导学生提出合理化建议。

3.教育学生遵守就餐秩序。

五、固定资产管理

(一)院级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归口部门)和汇总审核(总务基建处、财务处)工作。按《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两个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2.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簿。

4.组织全院(总务基建处或财务处)固定资产或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5.提出调拔、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6.审核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7.对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服务指导。

8.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学院档案室负责归档管理)。

(二)二级管理单位(使用部门)职责

二级管理单位或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2.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3.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4.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维护、处置申请。

5.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6.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登记,并负责资产使用人的落实。

7.负责按《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授权履行职责,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信息录入登记工作。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交流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教育外事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全校各系部及以系部名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教职工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全校各单位、教职工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应坚持“以我为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以“提升层次、扩大规模、规范管理、打造特色”为目的,不断扩展我校对外合作交流领域,努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培养国际化人才,将国际通用的技能型人才职业资格标准融入教学内容,改革课程体系,以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内容应属于非对外保密的范围。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中应优先选择国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和有较高知名度的高校作为合作对象,以增强学校学术和科研竞争能力。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九条  学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为目的,在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科研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系系主任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第四章 接待来访和校际交流

   第十一条  在校际交流中,应优先选择水平高、实力强、影响广泛的国外教育院校和机构作为交流对象,并开展宽领域、高层次的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在校际交流中要重实质、讲效益,既要学习国外教育、科研和管理机构的先进经验,又要发挥我校优势专业特色,避免局限于无实质性一般礼节性交往。

   第十三条  接待来访和校际交流所需费用,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师因公出国(境)

第十四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参观、考察应列入学校年度出访计划,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组团出访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考察方案,团组成员的组成应有规范程序和透明度,团组成员要结构合理,要考虑学科负责人、管理干部、学术梯队等因素,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组团出国(境)访问、学习、考察应履行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出访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应按时向学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国交流成果总结报告。

第六章 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

第十七条  中外学生学习交流活动包括接受和培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生或组织在校学生赴海外参加短期夏(冬)令营、一年以内短期学习以及各类比赛活动。

第十八条  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十九条  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要注重加强国际理解教育,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第七章 境外专家的聘请

第二十条  境外专家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和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华侨学者以及旅居海外且学有所成的我校校友。

第二十一条  境外语言专家的聘请要从严控制,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应充分利用境外专家的专长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境外专家应优先聘请学校重点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新型学科等境外专家。

第八章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在学校主办、合办和协办各类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要在会议所涉及的学术领域中拥有较强的教学与科研力量,并已取得显著的成绩,同时能组织高质量的论文,具备接待外宾的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术会议的规模、影响和效果,学校给予会议一定的资助。

第九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目标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系应按照学校要求制订和完善本系的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计划和长期(以五年为限)发展规划。

第二十八条  各系应由专人负责本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系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国际交流指标要求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年终考评体系。

第三十条  对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职能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包括以下方面:中外合作办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合作项目;聘请境外专家和外籍教师;接受国外留学生、进修生;与国外机构和社会团体合作办学;接待外宾来访;出国访问、学习、研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等;接受国外捐赠;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管理实施细则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另行发文作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试行)

 

为了保障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知学校信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学院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办事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 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学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

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在学院网站上查阅《清单》。

2.公开形式

学院主要通过网站、公告栏、宣传栏、报刊、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学院网址为:http://www.zzkjxy.com/

3.公开时限

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产生后,学院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于信息产生后的1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学院师生员工,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对自身教学、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学院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高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部门(个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学院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学院网站(网址:http://www.zzkjxy.com/)上下载。

为提高办理效率,申请部门(个人)对所需公开的信息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部门(个人)可以到学院办公室申请获取学院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部门(个人)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公开内容纸质和电子版报办公室,按照审批程序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3)网上申请。申请部门(个人)可在学院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学院办公室电子邮箱(zzkjxy@126.com)。

3.申请处理

1)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部门(个人)补正。对于申请材料合格且理由正当的申请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告知申请部门(个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2)对不属于学院掌握的学校信息,学院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部门(个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将告知申请部门(个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将告知申请部门(个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不予公开

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相关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部门(个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检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