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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建设配套制度汇编(二)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1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全院青年学生的自治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服务于同学的全面成才,同时要做好学院党团组织的助手。

(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有关精神,对全院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促进同学全面成才。

(三) 做党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纽带和桥梁,在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四) 学生会应是思想明晰、纪律严明、团结活泼的强大战斗力的集体。加强与兄弟院校同学的联系和交往,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学生会工作。

(五)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未在留校察看期间的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 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五) 学生会成员应有强烈的时间和纪律观念,举办活动要按时到岗,开会遵守时间,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请假时,正常情况下部长向主席团请假,重大活动前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部长及常委均向秘书长请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二至三年举办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查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 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院学生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委员会选举组成主席团,负责学生委员会日常工作。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院学生的代表大会

(二)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三) 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及决策执行情况

第八条  院学生会为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2-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5名,下设纪律(安全)部、卫生部、宿管部、女生部、学习部、体育部,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5名。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九条  各系学生会是本会的系级组织,受所在系党总支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系团总支指导。

第十条  各系学生会的任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学生科技、文体等各种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好功课,增进身心健康,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反映同学正确意见和要求,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团结、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各班委会应在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各兄弟班级要加强联系,加强团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来函(电)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招生就业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高考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考查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学校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 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 跨学科门类的。

(八) 应予退学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且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三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评优

第三十五条  优秀学生:

(一)评选标准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有理想,积极上进;热爱集体,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2.工作主动热情,大胆负责,任劳任怨,有较突出的工作成绩;

3.个人综合测评成绩名次位居班级前列(名次在班级总人数1/3之前);

4.学习成绩优良,总成绩在全班中等以上(无不及格现象);

5.无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现象。

(二)评选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为全班学生总数的15%。

2.优秀学生经全班民主投票选举,按得票数多少及名额确定本班的优秀学生,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由学院统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标准:除符合优秀学生条件外,还应符合:

1.品德端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

2.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出色地完成各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群众威信,具有创新和奉献精神。

3.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组织参加各项文娱、体育、卫生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二)评选奖励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为全班总人数的5%。

2.优秀学生干部应由班主任根据条件定出候选人,再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选出的优秀学生干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由学院统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先进班级:

1.先进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数量不超过全院班级的20%。

2.先进班级由各系推荐,所任班主任要把一学年的班级建设情况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再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平时检查结果和所掌握材料综合考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一学期上课迟到人数累计30人次或无故旷课累计10人次者。

2)有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有考试作弊者。

4)体育考试及格率低于90%者。

5)各门课程考试合格率低于90%,并且有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不及格人数超过5%者。

4.先进班级由学院统一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奖状。先进班级在当年度学生评优中获奖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六章  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条  建立学生诚信记档案,按学期记录学生诚信记录,对失信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档案放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机会

1.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及班委会意见;

2.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3.所在系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

4.对受到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党政会议研究并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5.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生工作处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三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6.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原处分和解除处分相关材料不再存入学生档案,统一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团委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教务科研处负责协助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处理;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协助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普通专科(高职)学生违纪的申诉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的思想,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学生申诉的事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院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五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到所在系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由系审查核实后,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六条  学生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家庭住址、所在系、专业、年级、班级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理由;

    (三)申诉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名。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间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果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院的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其中,教务科研处负责协助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处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协助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普通专科(高职)学生违纪的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与学生的有效申诉时间相同),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院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或者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报到学院重新研究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院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我院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了以“奖、助、勤、补、贷、减”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主要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系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处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省市及学院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我院“奖、助、勤、补、贷、减”等政策措施;负责全院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初,学院成立院、系、班三级认定组织,通过学生自评、班级民主评议、系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等环节,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于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数据库,并根据学生困难等级采取不同的资助方案予以资助。

第六条 奖学金: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主要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奖励金额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学院奖学金按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执行,社会奖学金由出资方与学院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具体名额至各系,由各系组织评选或推荐;各系将评选结果在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有关材料并签署系推荐意见,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或相关负责机构。学院奖学金由学院直接发放,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社会捐助奖学金在学院收到财政资金或捐助资金后,由学院组织发放。

第七条  助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社会助学金,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评审程序与奖学金评选程序相同,但分学期发放。学院助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主要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一新生。新生入校后,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学院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由出资方与学院共同议定评选细则执行。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院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学院勤工助学活动依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团委具体组织管理,相关数据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院团委于每学年初向学生发布用工岗位及岗位要求,学生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岗位应聘。勤工助学工资,由财务处直接向学生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求。

第九条 补偿补贴:包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返乡路费补贴等。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求职创业补贴每年由省人社厅下发,主要针对当年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及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返乡路费补贴由学院出资,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寒假往返家乡的路费报销。

第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具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暑假期间,由学生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向生源地信用机构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生源地贷款于每年暑假期间申请,所获贷款用于支付下一学年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学费减免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特困生学费减免由学院出资,每学年评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其部分学费。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学院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交齐费用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需接受师生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师生就受助学生个人表现的举报投诉,并对其申报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9月22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院的根本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努力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学院工作都应围绕教学工作开展,把教学管理摆在各项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并通过教学管理来带动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稳定、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研究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的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收集、整理、分析人才市场变化及需求信息,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

(四)认真抓好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积极创建省级乃至国家级精品课程、示范专业和实训基地。

(五)努力调动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师队伍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其中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及实训室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制订一整套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使教学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依法管理,依法治教,保证稳定有序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注重现代管理方法手段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加强质量监控,实行全过程管理,使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工作有秩序、高质量地运行。

 

第二章  教学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教学工作领导体制

    院长是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全院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院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负责日常工作,定期研究教学管理、专业建设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向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条  日常教学管理机构

学院对教学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以系部为基础的管理模式。院级教学管理机构主要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下的教务科研处等职能部门构成,负责全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等。

系部是学院教学管理机构的基本单位,系部主任负责本部门教学的组织实施、建设和管理,受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的直接领导,接受院级职能管理机构的指导和检查。系部可根据学院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和本系部实际情况设分管教学副主任、教学秘书等,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具体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是各系部依据专业或课程性质划分设置的最基层的教学科研组织。教研室的主要职能是在教务科研处和系部的指导下制订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师资的引进、进修的建议;负责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管理和建设;负责基层考核等。教研室要重视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十条  教学管理队伍

    (一)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

    (二)重视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教学管理干部要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三)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修。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需要,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确定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必须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职业资格标准,深入调查掌握有关行业的发展方向及其对人才知识、能力结构和人才素质的要求,确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制定课程教学大纲、选用和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的基本依据,科学合理地制订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关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

   一般应包括:

   (一)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三)修业年限

   (四)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

   (五)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六)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一)教务科研处提出各专业制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内容要求和指导意见,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以学院文件发至各系部。

 (二)各系部根据文件要求深入企事业单位广泛调查,邀请行业专家对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进行论证,对本专业人才所需知识和能力结构进行认真分析,然后组织各学科教研室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教学计划。    

 (三)教务科研处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定后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成为学院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的工作任务,各系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教学任务按专业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归口承担,教务科研处负责总体协调,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拒绝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教学任务。

    (二)各系部每学期期中(具体时间由教务科研处届时通知)根据教学计划编制本系部所设专业各年级下一学期的开课计划,经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科研处审定。教务科研处核准教学计划后,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执行,并按课程的开课单位下达授课任务。

    (三)各系部在接收教学任务后应迅速组织教研室落实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的安排原则上由课程所属系部派出。特殊情况下可由系部提出申请、教务科研处统一协调解决。教师任课情况须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四)各系部应在学期结束前二周,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师任课情况精心编制下学期课程表报教务科研处审核,教务科研处审核后于学期结束时发至各系部。

    (五)教学计划所列其它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军训、社会实践等,由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安排,要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的组织计划,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六)经批准并实施的教学计划,其课程名称及教学环节名称,以及课时、开课顺序、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七)确需对教学计划修改的,必须按制订教学计划程序,提出修改教学计划的申请,并附上完整的教学计划报教务科研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运行管理是学院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其工作的基本点是全院协调、上下一致,严格执行教师工作规范和有关教学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正常稳定地运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含实验实训课、毕业实习等)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制订要贯彻职业教育的基本思想,体现教学改革的精神,严格依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学计划的规定,紧扣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指导思想,服从课程结构和教学的整体需要,不能单纯追求课程体系的完整。

(二)课程教学大纲通常由制订大纲的依据及指导思想、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要求、选修内容、课时分配、实验(实习)内容等部分组成。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制订相应教学大纲,其结构、内容及要求同教学大纲。

(三)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要以专业课程为主,专业基础课和普通文化基础课教学大纲,要符合专业课程的需要。有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的一般应采用通用教学大纲。通用教学大纲的内涵不适应实施性教学计划中课程的要求,应制订实施性教学大纲;若有些课程尚无统一制订的教学大纲,应制订试用教学大纲。实施性教学大纲和试用教学大纲由各系部和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制订,经充分讨论后由系部主任审核,由教务科研处会同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课程表

课程表是全院教学活动的指令,是确保教学计划正常有序运行实施的重要文件,所有教学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课程表一经编排下发,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由系部教学副主任批准,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二)实验、实训课由任课教师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提出实验进度计划或实训进度计划,经系部审核通过,报实验实训中心编制实验、实训课程表,并依据课程表安排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实训。

    (三)禁止教师个人自行调课和教师之间相互换课及私自找人代课。若需调课,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全班级停课必须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属于集体活动性质的多个班级的大面积停课必须经教务科研处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将按教学大纲制定的授课进度计划,分别交教务科研处、系部、教研室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要认真执行教学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收集教学信息,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教学事故,保持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院历是学院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应按学期编制,主要内容有:

(一)学期的起止时间;

(二)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

(三)寒、暑假起止时间;

(四)开学、注册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等。

教务科研处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编制出下一学期的院历,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务科研处和系部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2)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

  (3)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4)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总结等;

  (5)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6)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

  (7)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

  (8)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

  (9)教师评教材料、各种迎评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10)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教学档案管理,应充分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是学院的生命线,各系部主任是系部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各系部要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改善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教学质量,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网络,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五条  把好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把好招生过程质量关,协助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

    (二)把好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关,主要是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分步实施。

    (三)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四)把好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关,主要是保证提供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体育场馆,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电化教育的水平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五)把好考试过程质量关,加强考试管理,严格按《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条例(试行)》运行。规范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各系部要留存学生在校期间各科试卷并及时整理上交教务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教务科研处、教学督导室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一)不定期抽查并通报课堂教学活动情况。

    (二)组织全院性的听课、评课、优质课竞赛、示范课和观摩课等活动。

    (三)组织全院阶段性教学检查。

    (四)检查督促各系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应坚持对教学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开展“三期”教学常规检查,即期初、期中、期末对教师授课计划、教案、实验实训计划、实训方案、教学辅导、作业批改、试卷命题和阅卷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详细记录。教师应自觉严格遵守《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系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坚持听课,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教研室要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开展教研活动,研究教学。

    第二十九条  系部应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广泛收集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要逐步建立学生评价教师制度体系。

    第三十条  系部定期检查各教研室工作情况,对教研室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系部要建立必要的教师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体系,定期对教师教学及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断完善。教学基本建设主要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及实训室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

    (一)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和市场需求变化,教务科研处会同各系部科学规划学院的专业结构体系,根据学院办学条件,规划出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并适时进行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置、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突出工学结合,增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

    (二)各系部应依据学院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做出各专业尤其是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计划,并按步实施,学院对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将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三)新专业设置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各系部组织论证和撰写申报材料,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经院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并积极准备迎接省教育厅专家组对新上专业的评估。

第三十三条  课程建设

(一)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要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整体要求,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制订课程建设的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分阶段、分步骤的系统建设。

(二)课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课程改革、教学研究、实践性教学体系创新等。课程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培养。

 (三)课程建设主要依靠课程所在系部和教研室,充分调动系部、教研室和广大教师对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系部、教研室要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和院级精品课程评选,学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条件支持。

第三十四条  教材建设

(一)教材选用。应首先选用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印的教材。无统编教材时,可选用基本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但需经教研室集体讨论同意,各系部签属意见后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对于难以选到适用教材的课程,应组织编写试用教材或讲义。自编教材或讲义需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批准,保证质量。

(二)教材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各系部选用教材必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内提出,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科研处审查汇总,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方可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每学期开学,必须保证每门课程教材或讲义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教材编审。要积极创造条件让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参加国家规划教材编审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

    (四)教材规划。各系部要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在采用国家优秀教材和推荐教材的同时,还应依据教学大纲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做好自编讲义或院本教材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积极开展“三个一”工程建设活动,抓好教师严谨的治学作风和为人师表。抓好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建设,形成良好的学风。把学风建设与学院德育工作相结合。加强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

要认真落实《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2—2020年)》,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培养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要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采取积极措施增加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医院等顶岗实践。同时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院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要重视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师的继续教育,建设优秀的教学团队,评选在教学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学院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三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一)实践教学基地要坚持校内外结合的原则做好全面规划。校内实习基地、实验室、实训室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验室、实训室、大件设备的建设布局由教务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和总务基建处统一协调,制定规划,分项落实。

    (二)实验室、实训室的管理和维护由实验实训中心具体负责,系部和教研室要积极配合管理与维护,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规范使用,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坏,提高利用率。

 (三)针对高职特色,结合专业特点建立实训室,并使之成为可模拟生产、经营的环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   

 (四)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实现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学院的计划项目,国家、各部委、省、市有关部门下达或参与的项目,以及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项目,均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较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二)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

(四)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二章 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来源

(一) 国家攻关项目、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和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任务。

(二) 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 市有关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 企业单位、兄弟院校等委托攻关或协作进行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

(五) 校内基金及其它有关项目。

第五条  科研计划管理

(一) 科研计划应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为教学、管理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力求做到应用性和创造性。

(二) 科研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编制学院科研规划与科研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学院有关科研工作的各种报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目组的计划落实情况,协调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种需要协调的关系,组织项目结题时的材料准备与鉴定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一) 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是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在编在职教职员工。

(二) 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三)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

(四) 重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研究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五) 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未完成已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者,不能申报新的科研项目;跨年度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计划,不再重新申报。

(六) 离岗(进修、出国)或准备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

(七) 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新项目,不能完成科研任务又不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项目经费  

(一) 项目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专款专用。在学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按计划支配。

(二) 院级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课题经费每项8000-1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课题经费每项6000-8000元;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类课题经费每项3000—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课题经费每项1000—3000元。

第九条  项目研究期限

(一) 学院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半至两年;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学院科研项目研究起始时间从立项通知下达时算起。

(二) 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完成时间按下达项目文件或协议执行。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或攻读学位、国内外进修6个月以上的,不得带走项目或科研经费,应由学院研究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 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一般于每年的九月份申报,由教务科研处布置项目申报工作。申报者按要求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教务科研处汇总、审核;将审定结果报分管院长确定立项课题和资助经费数额,然后以文件形式下达立项通知。

(二)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教务科研处组织初审,由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向主管部门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般在每年的年初申报。

(三) 横向科研项目是由教职工与外单位联合,通过非计划渠道立项的科研项目;教务科研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后,由教务科研处及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技术合同,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与有关单位正式签订。

(四) 科研项目经申报批准或签订正式合同后,才能得到学院的认可,并作为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年终科研考核以及向上级推荐、申报、评奖的依据,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中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论文和著作的撰写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

(二) 中期检查的程序

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报送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将《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进行汇总后,上报审核。纵向课题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对中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务科研处应责成项目负责人陈述理由,限期纠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学院分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一)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三) 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工作的。

(四)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的。

(五) 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系部(处室)、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给予撤项处理,从其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的工资中,追回因立项所获得的不少于50%或全部科研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科研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属学院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附件一并送交教务科研处。

第十七条  下列科研成果,学院一般不组织结题鉴定:

(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项目的验收与结项

(一)对已完成预定任务的国家、省、部委及厅局下达的研究项目,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验收与结项。我院参加协作项目的验收与结项,由主持单位主持,我院参加。

(二)对已完成预定任务的院级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结项材料。结项材料主要包括:立项合同书、研究总结报告、设计方案报告、验证报告、预计推广应用报告、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对以研究论文作为成果的项目,结项时必须提供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经费使用、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报告。

(三)院级科研项目验收鉴定程序

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报告书》;教务科研处将审定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教务科研处将验收、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

(四)评议鉴定会对申请验收的课题做出明确的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项目可以正式结题;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项目,要限期完成研究工作,达到合格标准。验收鉴定后的延期研究项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将取消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材料

(一) 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协议书。

(二) 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基本问题等基本内容)。

(三)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四) 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 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 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七)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 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和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条  鉴定形式

(一)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二)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三)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奖励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对方案完善、技术成熟的应用性科研项目成果,学院将视其需要与可能,由项目组或学院有关部门推广或由学院推荐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评选。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涉及专利成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成果,均须及时在教务科研处进行登记,否则其工作不能计入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不能作为晋升职称和申报荣誉的条件。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编教职工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均应在教务科研处登记,纳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行列(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获准的专利、鉴定的成果、获奖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  成果登记时由申报人填写《科技成果报告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原件(各类证书须同时附带一份复印件)到教务科研处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原件由成果拥有人带回并保管,复印件留教务科研处存档。登记后的成果作为对各单位工作考核的依据,并作为对教职工工作量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11日

 

附件:1.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2.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