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注:制度后括号内为制定制度的责任部门)
1党委会议事规则(办公室)…………………………………………………………1
2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办公室)……………………………………………………5
3学术委员会章程(教务科研处) ……………………………………………………9
4理事会章程(办公室) ……………………………………………………………15
5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工 会) …………………………………………………19
6教师管理办法 (组织人事处) ……………………………………………………24
7教师申诉办法 (组织人事处) ……………………………………………………33
8学生代表大会规定(学生工作处) ………………………………………………44
9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工作处) ……………………………………………………47
10学生申诉办法(学生工作处) …………………………………………………57
11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学生工作处) ………………………………………………60
12教学管理办法 (教务科研处)……………………………………………………63
13科研管理办法 (教务科研处)……………………………………………………74
14考试招生办法 (招生就业处) …………………………………………………94
15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处) ………………………………………………………102
16资产管理办法 (财务处) ………………………………………………………107
17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保卫处)…………………………………………………117
18后勤管理办法(总务基建处)……………………………………………………123
19国际交流与合作办法 (招生就业处)……………………………………………129
20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办公室)…………………………………………………133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枣科职院党字〔20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参加。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三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决定、指示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校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三)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审定学院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上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考核、奖惩、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人事制度改革、干部教育、干部调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审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审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审定院长办公会提交的有关事项;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做出的决定、指示。
(十一)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题的提出、审核和确定
第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各部门可提出提案,经审核后列入会议议题建议单。
第七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明确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和意见;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议题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意见;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八条 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在确定会议议题时,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就会议议题充分进行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九条 向党委会提交的议题,须由议题提交部门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会议议题报告单》,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两天与议题材料一并送办公室。办公室审核登记后,与院长沟通,报党委书记审定。书记审定后,正式确定为党委会议议题。
第十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拟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送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按原定议题讨论,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研究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研究议题时,一般由提出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决定重大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充分协商的原则。如对重大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
第十五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项明确给党委有关成员负责落实;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第十六条 回避原则。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姻亲等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事后汇报原则。如遇特殊情况,个别问题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先行办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并做好材料存档工作。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委的重要工作例会,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 实行列席人员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会议记录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查阅。因泄漏会议内容及情况而影响工作和团结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带头执行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做好会议决议的落实。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必要时用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给有关部门。办公室负责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时完成时,分管领导要主动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做出解释,说明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枣科职院党字〔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有关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参加。必要时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党委领导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决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审议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研究部署学校行政工作,审定年度工作要点、招生计划、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专项工作方案等。
(三)研究讨论院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四)研究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活动安排。对专业设置或调整,教学、科研政策,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馆建设,以及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等提出实施意见。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以及职权范围内的院内人事任免、行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研究决定学院继续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审议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学院的职工福利分配方案;审定学院专业建设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其他经费的使用计划。
(八)审议学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学院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
(九)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研究决定对于违纪教职员工的行政处分、解聘,研究决定对违纪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的处分。
(十)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后勤保障、监察、审计、安全保卫、离退休工作、计划生育、校园绿化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处理、决定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十二)其他须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负责议题组织、会议通知、会场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组织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议题的提出、审核和确定
第六条 凡属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各部门可提出提案,经审核后列入会议议题建议单。
第七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领导和议题提交部门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明确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和意见;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意见;没有明确意见的不得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八条 向院长办公会提交的议题,须由议题提交部门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会议议题报告单》,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与议题材料一并送学院办公室。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报院长审定。院长审定后,正式确定为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拟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送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三章 议题的研究和决定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做简要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然后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院长负责制。会议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出现重大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定。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有争议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审议情况,作出同意(通过)、原则同意(通过)、不同意(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下次会议再讨论审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工作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并做好材料存档工作。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领导的重要工作例会,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八条 会议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度。列席人员应按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退场。
第十九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由议题提交部门按照院长办公会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按照程序送审。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必要时用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给有关部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或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院长。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决定或决议过程中,确实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青年教师委员需有省级质量工程成果。
第七条 学院应当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师资建设、教学工作、教研科研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可以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师德建设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规划与调整,专业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等组成;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践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教学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和决定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职务聘任等工作;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教师代表组成;
(四)师德建设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教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组成;
(五)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其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加快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加强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特成立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是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设在山东省滕州市学院路888号枣庄科技职业学院,邮政编码:277500。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由关心和支持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发展的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校友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相关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理事会的当然理事。
第六条 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第七条 经批准参加学院理事会的各理事单位,由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理事,如需变更理事人选,应书面通知学院理事会;经批准参加学院理事会的社会各界人士,由其本人或由本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学院理事会理事。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是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必要时可设立名誉理事或顾问。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十条 学院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学院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学院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设在 。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退出学院理事会的,应书面通知秘书长。理事正式退出日期自秘书长确认收到理事书面通知后的即日起生效。理事在任期内触犯党纪国法的,自动除名。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参加理事会工作与活动的理事,经理事长提出,参加全体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讨论学校办学相关事宜,审议理事会工作。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应学校要求,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根据需要设立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专门议事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形成共识,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重大事项或者重要决议。理事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日常事务等。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章 理事单位及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及理事的权利: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决策和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
(三)根据理事单位的需要,优先选择学院优秀毕业生;
(四)通过多种形式,与学院联合办学;
(五)由理事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奖励基金、文化景观、基础设施、大型设备等,可以理事单位的名义命名;
(六)理事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由学院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协商共同分享;
(七)享有使用学院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的权利;
(八)享有定期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的义务:
(一)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参加学院理事会会议;
(三)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发展,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采取设立专项奖学金、奖教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方式,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五)优先向学院委托研究课题、科技开发及有偿培训等项目;为学院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六)优先为学校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
(七)委派高层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专业教学、就业创业指导等形式参与学生培养工作;
(八)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院各方面的成就,扩大学院影响,提高学院的国际声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理事单位及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派一名联络员负责理事会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授权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以分工会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院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院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以及代表选举、更换和撤换的程序,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教代会代表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院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院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分工会按照其规模,可以在其内部建立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分工会,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分工会,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院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2-3月份举行)。
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出,经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党政和学院工会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院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院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院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制。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分工会二级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学院教育综合督导范筹,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师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十三五改革与发展规划》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相应能力水平,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学院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岗位总量,规定结构比例。各教学部门依照学院确定的职能、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部门的具体岗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三条 教师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新录用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特殊专业的教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为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师德考核合格。专业课教师原则上每年应有不低于60天的顶岗实践经历。
第三章 引进
第八条 教师的引进必须坚持与学院发展目标和专业课程建设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要有利于专业的建设,有利于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有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结构优化,有利于学院科学发展。
第九条 教师引进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聘,程序透明,择优引进和录用。
第十条 引进的教师原则上两年内须考取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十一条 教师引进的重点对象是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 具有较强的学科团队建设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和科学研究发展潜力、能把握本学科研究的发展趋势、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学术骨干。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紧缺岗位人才引进专项经费, 根据引进人才的职务、教学和科研能力提供住房安置资助和相关工作待遇,从经费和制度上为被引进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一定条件。
第十三条 享受引进待遇的教师应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 特殊情况经提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服务期限。
第十四条 学院录用的兼职教师的服务期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各教学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 在学院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每年制订教师引进计划, 学院汇总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开招聘。
各教学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 在学院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每年制订教师录用计划, 经学院批准后实施公开招聘。
第四章 教师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岗位设置原则 学院设置教师岗位遵循以下原则:
(一) 总量控制、 科学设岗。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学院编制、各层次岗位额度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 规范设置各等级各类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及其等级结构比例。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学院优先支持重点专业、重点科研项目与主干核心课程的建设需要,同时保证其他专业的发展,促进学院协调发展。
(三)整体规划、分步到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既着眼长远,整体谋划,又要立足于学科现状,逐步实施。
(四)动态平衡、分类设置。根据各部门在实现学院发展规划中承担的目标责任和工作侧重的不同,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设置。
(五)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六)严格控制、留有余地。充分考虑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的设置进行宏观调控。
第十七条 教师岗位结构设置与管理
(一)学院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比例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档。岗位等级设置12个等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 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 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学院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档次的不同, 即教授、 副教授、讲师、助教四档,分别确定不同档次教师的岗位职责。
(三)根据教师分类管理的原则,学院设置专任教学岗位,兼课教学岗位,教学辅助岗位。
第十八条 兼课教学岗位
(一)兼课教学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由学院调任行政工作岗,同时经学院批准兼任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二)学院的兼课教学岗位设置方案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岗位。学院实行兼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 聘任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校外专家和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是学院办学定位的需要,通过合约化聘任管理的模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动态优化的高水平兼职教师队伍。
第五章 岗位聘任与等级晋升
第二十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学院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各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教师依据相应的资历、教学科研能力在规定的岗位职数内竞聘上岗。 聘任分为晋升聘任 (晋聘) 和平级续聘 (续聘) 。
(一)晋升聘任。晋升聘任分为职务晋升聘任和岗位等级晋升聘任, 具体聘任办法另行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聘任程序为: 岗位公布、个人申请、学院资格审查、部门审核推荐、申报材料公示、聘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公示、聘任上岗、兑现待遇。 岗位等级晋升聘任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操作。
(二)平级续聘。续聘的程序为: 岗位公布、个人申请、学院资格审查、部门审核推荐、申报材料公示、聘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公示、聘任上岗、兑现待遇。
(三)引进和录用教师的聘任及转系列聘任。学院引进和录用的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经在其他院校被聘任为同一系列同级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直接聘任上岗;具有中级及以下技术职务或未有职务的,根据相关规定办法办理。 转系列聘任的教师按照晋升聘任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岗位聘任合同。学院与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合同。其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学院实行学术委员岗位聘任制。各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以上岗位的遴选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六章 培训与培养
第二十三条 岗前培训
(一)凡学院新聘来的教师,须参加教育局或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方针、办学定位与特色,增强职教意识和依法执教的自觉性。
(二)学院为岗前培训合格的教师发放岗前培训结业证书,作为上岗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岗位培训
(一)基本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的学科和专业要求,学院选派教师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实践能力、相关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等基本技能培训。
(二)访问学者。以重点专业建设为中心,选派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 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以加快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
(三)短期专业进修(含单科进修)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采取短期进修的方式,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或重点实验室进修, 或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短期课程培训,以更新、充实教师的本专业知识。
(四) 学历学位培养。 学院有计划地安排教师通过在职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业务水平。
(五)产学研践习培训。没有产学研践习经验的专业课教师应参加产学研践习培训,培训情况作为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送培条件
(一) 政治思想好,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责任心强, 有培养前途;
(二)近三年内学年度考核等级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所学专业、研究方向、进修的课程和基本技能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培训任务,并承担相应教学科研任务。
(五)进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重点是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参加国(境)外培训分为学院选派和自主申请两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优秀青年教师选拔培养制度。 各教学部门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从政治思想、职业品德、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选拔、培养。
第七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教师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有正当理由, 并根据学院相关请假管理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每月应于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汇总本部门的考勤情况,经本部门行政领导签字确认之后交人事处,作为核发工资和津贴的依据。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职务岗位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学年度考核的内容为教师当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聘期考核的内容为聘期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院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的原则, 对师德、 教学、科研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管理逐级、 分层进行。 考核结果与岗位晋聘、续聘和收入分配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等级晋升、工资调整以及教师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能力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定等级。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十佳优秀青年教师、中青年教学与科研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等奖项,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教师有违反国家法律、政治纪律、教学纪律、职业道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九章 岗位薪酬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按岗定酬的薪酬制度。 教师岗位薪酬由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国家工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工资性收入,绩效工资是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和绩效发放的津贴。
第三十六条 我院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基础业绩奖励性工资和超额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详见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
第三十七条 教师绩效工资按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不同、学术与管理岗位的不同适当拉开差距。
第三十八条 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采取 “选一、 兼一” 的原则。“选一”是指只能在教师和管理岗位中选择享受一种岗位的绩效工资; “兼一”是指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多个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的,只能享受其中一个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章 辞职和辞退
第三十九条 教师辞职,应当提前 30 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院有权要求其在提出辞职申请以后继续履行职责: (一)未满学院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本人承担的教学工作尚未结束,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如教师未能按上述规定要求辞职的, 须根据双方所签合约的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院有权解除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但应提前 30 日向教师本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 (一)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学院岗位调整安排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称职(合格)的; (二)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教师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第四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院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教师: (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 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教师连续未经批准缺课 8 节、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连续4 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或 1 年内累计 8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所在部门)规定的有关活动的; (三)在聘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2 次的; (四) 不遵守学院纪律, 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学院工作的; (五)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 学院不得解除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 (一)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师可以解除与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学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第十一章 退休和内部退养
第四十五条 教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国家政策、部门编制和职数允许的情况下,符合学院规定的申请条件,本人可申请延龄聘任。具体聘任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在政策允许和学院同意的情况下,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教师,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十二章 申诉处理
第四十八条 教师对涉及本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 应在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学院教师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予以受理。
第四十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应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教师对学院申诉委员会做出的调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教师必须实事求是提出申诉,诉求明确适当,据实主张,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学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并经学院聘任上岗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凡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师申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依法享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益。
第三条 教师认为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依据本办法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以及相关工作的教师,不包括外聘教师。
第五条 申诉主体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教师,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第六条 被申诉主体为学院有关单位(部门)、学术(管理)组织。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关于教育教学权益申诉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权益。教师申诉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九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工会、教务科研处、教学督导室及各系(部)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由各系(部)推荐,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师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机构。
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申诉工作办公室是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申诉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申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院分管纪检监察室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依照本办法提出的申诉,具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学院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限制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
(二)学院未认真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三)学院未按政策规定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
(四)学院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聘任)程序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教师个人认为结果不合理,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
(五)教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六)教师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者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
(七)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考核程序,教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八)学院对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师本人有异议的;
(九)教师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师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若教师申诉涉及到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可纳入申诉范围);
(二)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三)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四)本校教师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五)外校教师在我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六)教师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八)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院或者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五条 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院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认为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条例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师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对象;
(三)具体申诉要求;
(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
(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六)其它申诉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提出申诉的教师应当向申诉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和相关申诉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对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申诉申请审核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师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教师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加盖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印章;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师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工作会议,出席工作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的二分之一,决定方能有效。
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二十九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一)该委员为被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二)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三)该委员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存在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正确行使决定权的。
第三十条 在申诉程序中,申诉人就申诉及相关事项,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本申诉程序终止。
第五章 申诉决定
第三十一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意见: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且尚能予以补救的,教师申诉委员会裁定责令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结果进行复议;
(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效补救的,裁定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原处理决定不适当,并建议学院对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申诉教师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三十二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决定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申诉工作办公室主任在记录卷宗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决定书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决定书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意见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属第三十一条(一)、(二)项情形的,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教师申诉委员会决定意见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决定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给予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教师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也不得因教师实施了申诉行为而对该教师进行打击报复。发生此类行为的,责令有关单位(部门、组织)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的校内最终决定不影响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学院其它岗位工作的职工,发生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权益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