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党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处室、系部、职教中心: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已经2015年第6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三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决定、指示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校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三)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审定学院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上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考核、奖惩、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人事制度改革、干部教育、干部调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审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审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审定院长办公会提交的有关事项;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做出的决定、指示。
(十一)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题的提出、审核和确定
第六条 凡属党委会议事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各部门可提出提案,经审核后列入会议议题建议单。
第七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明确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和意见;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议题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意见;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八条 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在确定会议议题时,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就会议议题充分进行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九条 向党委会提交的议题,须由议题提交部门填写《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会议议题报告单》,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两天与议题材料一并送办公室。办公室审核登记后,与院长沟通,报党委书记审定。书记审定后,正式确定为党委会议议题。
第十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拟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材料,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送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按原定议题讨论,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研究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研究议题时,一般由提出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决定重大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充分协商的原则。如对重大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
第十五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项明确给党委有关成员负责落实;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第十六条 回避原则。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姻亲等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事后汇报原则。如遇特殊情况,个别问题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先行办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并做好材料存档工作。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委的重要工作例会,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 实行列席人员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会议记录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查阅。因泄漏会议内容及情况而影响工作和团结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带头执行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做好会议决议的落实。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必要时用文件或纪要等形式印发给有关部门。办公室负责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时完成时,分管领导要主动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做出解释,说明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